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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缺席审理判其为非亲生

2012年01月04日16:50
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邱伟 通讯员刘萌 孙春牛)认为女儿并非亲生,而女儿拒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贾先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推定他与女儿之间没有亲子关系。顺义法院近日经缺席审理,判决确认贾先生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据悉,此案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北京市首例血亲推定案件。

  贾先生与妻子杨女士于1987年结婚,后育有一女一子,1992年二人离婚,女孩归杨女士抚养,男孩归贾先生抚养。2002年4月,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对贾先生和男孩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结论为贾先生不是男孩的生物学父亲。后经顺义法院调解,男孩由杨女士自行抚养。

  2011年8月底,贾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与女儿也不存在亲子关系。贾先生认为,他与杨女士婚后感情不和,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分居了。在女孩之后出生的男孩已经做过亲子鉴定,结论为与贾先生无亲子关系,之前出生的女孩更不应是贾先生的亲生女儿。贾先生与杨女士于1987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女孩于1988年5月5日出生,从结婚到女孩出生仅7个月零7天。

  贾先生表示,他离婚后已再婚,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果女孩是他亲生,他不能再生育子女,因此,他申请与杨某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被杨女士拒绝。据此,贾先生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与女儿无亲子关系。

  顺义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到二被告住址送达,最终找到了杨女士和女儿杨某。杨女士在谈话中称,她与贾先生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所以她有时在外面居住。对于贾先生提出的亲子关系鉴定要求,她表示没有意见,但是女儿杨某不同意去。杨某向法官表示,不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法院依法向她释明,如不配合做亲子关系鉴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杨某仍坚决不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

  庭审当日,被告杨女士和杨某均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法院最终缺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基于现已查明事实及医学常识,原告贾先生提出怀疑杨某与其没有亲子关系的理由符合常理,被告杨某在法院向其释明拒不配合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法律后果后,仍不同意做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被告杨某应予以承担。最终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判决确认原告贾先生与被告杨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宣判当日被告杨女士、杨某未到庭,后经电话联系二被告,被告杨女士于宣判次日将判决书领取并签收。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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