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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上市欺诈先除“保护”

2012年01月05日10:14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荆棘

    文/荆棘

  日前,云南绿大地公司欺诈上市案一审判决,该公司被法院查明虚增税收上市、造假圈钱3.46亿元,但判罚仅400万元,被告全部缓刑,引发舆论热议,焦点直指法院量刑是否过轻、判决是否有失公正。

  回顾中国证券市场20多年的发展历程,监管层一直在加强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治理,近年来尤其呈现为高压打击态势。令人遗憾的是,一方面类似欺诈上市案件仍然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一些基层法院对待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频频“手下留情”。此次绿大地公司甚为典型。

  从公开的情况看,类似该公司欺诈上市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很高,妨害了我国证券发行的正常秩序,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很恶劣,欺骗证监会和投资者,募集大额资金,又持续造假犯罪,应从重处罚。

  如果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罚“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使得违法犯罪的收益和所付出的成本明显不相称,无疑会助长此类犯罪的气焰。事实上,证券市场20多年,为什么有的公司到现在还敢明目张胆地造假,就是因为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所受处罚都较轻,收益很大,成本非常低,法律的威严流于形式。

  为什么会出现众多“手下留情”?从绿大地公司一案中可以看到,从证监会的调查报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再到最终法院的判决书,被告的罪名逐次减少,原来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司印章等罪行都消失了,就连检察院认定的违规披露信息罪也不见踪影。甚至涉案被告人刚好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恰恰符合缓刑条件,让人感觉地方法院之“用心良苦”。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企业上市带来大额募集资金以及可以增加地方税收等,推动企业上市也是一项重要政绩,地方政府往往为企业上市一路开绿灯。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地方更有动力推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所以,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后,随处可见地方保护的影子:上市前,帮助“带病”过关;案发后,动员各种资源护丑,甚至干预基层司法“从轻从宽”处理。比如,在绿大地公司案发前后,有关地方领导的确也曾多次赴京为绿大地说情,公安部门对被告人的批捕方案也曾数次被地方驳回。地方政府提供各种便利帮助企业上市值得鼓励,但如果对欺诈等犯罪行为置之不理,甚至纵容,就成了赤裸裸的利益驱动包容造假。

  从这个意义看,如果不能真正解决地方利益保护导致包容造假问题,治理上市公司欺诈案件,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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