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湖条例(草案)一审 “禁止垂钓”内容被删
违规野泳最高拟罚2万
本报讯(记者张楠)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禁止垂钓”内容;对“野泳”行为进行规范,明确提出,在饮用水源区或者其他重点水域游泳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昨天下午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北京市水务局局长程静作了关于《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人均水资源不足200立方米
根据水务局的统计,北京城市中心区共有自然和人工湖泊30多处。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已经由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400立方米,锐减至目前的不足200立方米。在2010年监测的有水河流中,不达标河段长度为1148公里,约占有水河流长度的52%。本市水资源短缺、水环境质量恶化等矛盾日益突出。
早在1999年制定的《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河流、湖泊、人工水道,并不适用于郊区地区。而新起草的《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则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都纳入了保护和管理范围。
建议公布禁止游泳滑冰水域
按照新的草案要求,河湖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标图立界。擅自填湖、填河造地,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倾倒、堆放、弃置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等行为都将被明令禁止。
此外,草案也对“野泳”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其中,在饮用水源区或者其他重点水域游泳;洗刷车辆;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为了满足居民亲水的需求,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雷德才在作审议意见的报告时指出,在发挥河湖景观休闲功能的同时,应当在饮用水源区及其他危险区域等不适宜活动的区域划定和公布禁止从事游泳、滑冰等活动的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并在水质不达标不宜从事游泳等活动的水域设置提示牌。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滨河绿色步道、自行车道。同时,应当对河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并设立河湖文化教育公园、博物馆、网站等设施。除了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河湖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外,还应当定期公示水质监测结果。
路边雨水口禁止倾倒污水
保护河湖文化也首次被写入了地方立法。草案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水工建筑物、遗址保护名录,明确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水域及桥、闸等水工建筑物、遗址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毁坏或者拆除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物和遗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污水,不得向路边雨水口、雨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垂钓”内容被删除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包含了禁止垂钓的内容,“密云水库、怀柔水库禁止垂钓。其他禁止捕捞、垂钓水域,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在禁止捕捞、垂钓水域和禁渔期进行捕捞、垂钓。”而在此次提交大会初审的草案中,垂钓内容则从禁止行为中被删除。
草案特别提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否则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不得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否则将被处8000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湖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途径和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及时核实处理,并定期公布处理结果。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对查处违法行为发挥重要作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有话要说
谁去罚?怎么罚?
高山凌剑(726601184):早就该阻击野泳了。把水库弄脏了,怎么吃水啊?
王琳:对一个只穿一条泳裤的野泳者,怎么个罚法?情节一定十分精彩,太值得期待了。
五颗星(626969408):耍赖的一律拘。
245689982:谁去执法?光有法没有用,关键是执法。人大常委会应该重点去监督法律的执行。
沙小易:奉劝野泳爱好者:为了您的生命和大家的饮用水安全,还是到正规场馆去游吧!
请你别影响我情绪(495467404):不就是没钱才野泳吗,还罚钱?
黄向群(1280592228):垂钓同样严重污染水源。我上班路过故宫筒子河,见过钓鱼人用的鱼饵,这些鱼饵严重污染水,禁止垂钓内容不应取消,否则会造成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