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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协委员支持路扶老人 建议用法律武器撑腰

2012年01月11日11:36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包勇

  浙江在线杭州1月10日讯(记者 包勇) 你是北大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讹你,北大法律系给你提供法律援助,要是败诉了,北大替你赔偿!

  你是复旦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讹你,宣克炅师兄替你曝光;要是败诉了,陈天桥师兄替你赔偿!

  ……

  最近,“撑腰体”成为微博最热的句式,然而,“撑腰体”的背后透露着施救行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无奈。

  今天,浙江省台联以集体提案的形式向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递交了一份建议,建议对施救行为进行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弘扬社会正气。

  施救行为亟需立法保护

  省台联专职副会长郑博光是这份提案的发起人,郑博光说,从人性化角度分析产生“见死不救”现象主要原因,是由于多数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引火烧身”、“惹麻烦”顾虑。

  “究其深层次问题是不仅仅是思想道德的价值观问题,而是反映了法律在保护施救行为方面的缺失,常常发生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现象。”郑博光说,这才是道德缺失的关键所在。

  “以往酒后驾车屡禁不止,去年立法把酒后驾车上升到犯罪行为,现在此类现象少多了。”郑博光举例说,如果施救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解决,相对较容易解决。

  政协委员建议严惩诬陷者

  “如果要帮助一个人,需要拍照、找第三方证人来保护自己,一个生命就可能在犹豫中消失。”郑博光说,然而,被救助者如果诬陷救助者,那该如何?

  郑博光严肃地说道,诬陷施救者的这种行为不仅是对见义勇为者极大的伤害,更对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让更多的有心人碰到这样的事情会犹豫。

  “现在对诬陷方没有很有效的处罚规定。”郑博光建议说,法院面对这样的案子,应该由被救助者举证,如果是诬陷,应当严惩被救助者。

  “见死不救”也要立法

  如果施救行为有了法律保护,再遇到危及情况时不出手相助,那也得受到惩罚。郑博光说,广东的小悦悦事件,十八名路人的冷漠令人感到心寒,“见死不救”也要立法。

  “建议借鉴国外的立法鉴定。”郑博光举例说,《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不过,“见死不救”构成犯罪有严格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时,对于无法救助即便行为人有能力救助而误认为无法救助,也不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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