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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完房主未如约迁出户籍 被判违约担责

2012年01月16日16:46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作者:袁玮

  本报讯 (通讯员 吴燕 记者 袁玮) 二手房买卖交易已经顺利完成,可出卖人却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将户籍迁出,出卖人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近日,虹口区法院对一起因出卖人逾期迁出户籍引发的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010年1月,小张为购置婚房,来到虹口区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经介绍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应于2010年4月前将户籍迁出房屋,否则李某将自违约之日起按每日100元支付小张违约金。之后由于李某一直未将户籍迁出,去年10月小张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他的户籍并不在房屋里,房屋的户籍另有其人,不应该由他来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完全按照合同上的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非常不合理。原来,房屋最原始的产权人是案外人高某。2008年高某因为资金短缺想要获得银行贷款,便与李某通过买卖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李某实际上并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房屋也一直是高某在居住。2010年初由于高某无力继续偿还银行贷款,才请求李某协助其将房屋再次转卖,小张支付的购房款李某也全部转交给了高某。庭审中,高某作为第三人表示,由于小张支付的购房款全部由他收取,而且也是因为他的户籍没有迁出而引发的诉讼,所以同意与李某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承办法官在厘清案情原由之后,认定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将户籍迁出房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案中由于购房款实际由高某取得,且纠纷是由高某未迁出户籍所致,最终判决李某与高某共同支付违约金,并根据双方约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原告的损失情况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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