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苦心耕种了30年的土地被人‘偷’走了……”去年11月25日,突然收到村委会出具的“处理决定”后,昭通镇雄县乌峰镇旧府村岳院组岳朝开等8户村民如梦初醒,方知自己垦种了长达30年的土地已经悄然易主,被相邻的营盘组通过办林权证“装入囊中”。
针对岳院组8户村民提出的质疑,记者进行深入调查,发现了一些不可思议的情节或耐人寻味的说法,让这起“偷地风波”更加扑朔迷离。
事件
8村民土地被易主
去年11月25日,旧府村委会下发了一份“关于被征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处理决定”,被征土地涉及岳院组的岳朝义、岳顶周、岳顶正、岳朝富、岳朝开、岳顶友、曹恩友、曹恩福8户村民的8.9亩土地,认定上列土地属于营盘组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和荒地,指出这8户村民随意垦荒属严重错误,侵犯了营盘组集体利益。由此,该“决定”规定:地面附属物补偿款归岳院组8户村民,土地征用补偿款归营盘村民组集体所有;如不服此决定,8户村民可在决定之日起10天内向镇雄县法院起诉。否则,将按“处理决定”执行,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这份“处理决定”犹如巨石激起千层浪。8户之一的村民岳朝开很气愤,他认为出现这份事先没有征求他们意见的“处理决定”,原因在于“这些土地即将被征用于镇雄南部新区建设,每亩征地补偿款近4万元,就有人来跟我们争权夺地。”
这8户村民已向相关部门和领导递交书面“控告书”,请求乌峰镇政府重新确认其土地所有权,撤销村委会作出的非法处理决定。回复让他们失望,乌峰镇副镇长谭科翠说:“人家(营盘)有林权证,我们只能重证据,此事只有上法庭……”
岳朝开等四处打听,才知道土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成营盘组名下的林权证,对方以此为据将土地归为名下。
“30年来,我家开垦的这块土地都是用来种庄稼,地里没有树子和林子,并不是林权证上所说的林地,这个林权证太荒唐了!”谈及自己的地被“林”改一事,村民曹恩友愤怒不已。
调查
签字者大多称“不清楚”
听说记者对此事进行采访,旧府村委会一干部主动向记者大诉苦衷:“‘处理决定’不是我们村委的意思,村委会的公章是人家逼着盖的。”“谁逼你盖公章?”该干部回答说:“‘决定’就是由司法所吴道丛写的,当时乌峰镇镇长和谭副镇长也在,他们说盖乌峰镇政府的公章麻烦事多,还是盖村委的章,我不得不听人家的……”
对于上述“逼”盖公章的“指控”,乌峰镇镇长吴道国、副镇长谭科翠矢口否认,谭科翠坚决表示:“村委会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也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此事将通过法庭解决,法庭(注)重的是证据。”
指认笔录当事人
称自己不知情
这块地属于营盘组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面对记者的提问,乌峰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吴道丛提供了现场指认笔录、编号为“B530627096110”的林权证、营盘组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依据。记者注意到,吴道丛提供的这份“现场指认笔录”时间为去年11月13日,由旧府村文书鲁艳主持。这份“指认笔录”上清楚地写着:“岳朝雨说属于营盘组集体的,代表岳院组集体全部放弃。”
记者了解到,岳朝雨是岳院组现任组长,他表示对林改不知情,那时他不是组长,他是最近才当组长的。
村支书:领导叫我签我就签
在镇雄县林业局林改办,林改办负责人介绍,申请办理林权证,他们都是按程序走的,具体程序为:林地所有人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长签字,然后由村委会盖章签字,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签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办证。其中,办理林权证最重要的依据是“林权证明”,林改办负责人还向记者提供了“林权证明”和“林权勘查表”等依据。
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在林权证明上签字的村支书付在举表示:“当时是分两个组进行(勘查)的,营盘组是鲁艳(文书)负责,我不清楚。”当记者追问“你在林权证明上签字你知道吗?”付在举说:“记不得了,领导叫我签我就签。”记者问:“哪个领导让你签的?”他挂断了电话。
村文书:只知签字其他不知道
据林改办负责人讲,他们收到“林权证明”后,要对相应的林地进行勘查,确定没有争议后才办理林权证,在林改办提供的“林权勘查表”上清楚地写着旧府村文书鲁艳的名字,但鲁艳主动联系记者表示:“办林权证不要说村民不知道,连我都不知道。”谈到“林权勘查表”上的签字,鲁艳说她“只知道签字,其他什么也不知道”。
进展
镇雄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
“对这起土地纠纷,我们已报请镇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工作组,正在开展调查工作。我也是被调查对象,现在还不好对这起纠纷做什么评说,我也在急切等待最终的调查结论早点出来。”乌峰镇镇长吴道国告诉记者,11月28日,他将收到的“控告书”和网络帖子全部装订成册并转副镇长谭(科翠)查办。如果最终的调查结论认定他和乌峰镇政府有责任,他们会承担起相应责任。对此,8户当事村民提出质疑,他们的“控告书”和网络帖子都认为谭科翠副镇长在这起“偷地风波”中负有责任,现在却让她自己调查自己,让人难以信服。
去年12月,8位当事村民正在向镇雄县政府提交关于注销这份林权证的书面申请。
(申时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