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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虚构信息制造利好 客户深信致巨亏40万

2012年02月01日01:55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记者昨日从著名维权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处获悉,信达证券投资顾问徐寿文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引诱投资人齐某购买三一重工,并最终导致齐某亏损40余万。作为股民齐某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已向信达证券发出要求赔偿齐某损失的律师函。他认为,徐寿文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171条第二款规定和《刑法》第181条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顾问无中生有制造“利好”

  股民信以为真巨亏40万

  股民要求投资顾问对其提供的错误信息承担赔偿责任,据记者所知,这恐怕还是业内头一起。之前,大多数股民遇到这种事都是自认倒霉。不过,记者从张远忠给信达证券发出的律师函中看到,齐某确实有较为充足的索赔理由:

  2011年3月31日,信达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徐寿文对齐某发出“三一重工近期可能有20%左右的上涨幅度”,并让其买入三一重工的手机信息。2011年4月1日,徐寿文通过QQ告诉齐某:“三一重工要在香港增发,价格是35港币,预计A股应该到32元以上。”齐某保存有当时的QQ聊天记录。

  2011年8月24日三一重工发布了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中国证监会近日核准公司发行不超过1,541,075,658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201,009,86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2011年9月5日三一重工又发布了关于香港联交所审议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请的公告。公告内容表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于2011年9月1日举行上市聆讯,审议公司发行不超过1,541,075,658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201,009,869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申请。公司H股保荐人已收到香港联交所向其发出的信函,当中指出上市委员会已审阅公司的上市申请,但该信函并不构成正式的上市批准,香港联交所仍有对本公司的上市申请提出进一步意见的权力。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张远忠表示,由上可知,虽然三一重工公告称其拟增发股票并在香港上市,但是并没有公布或披露其拟发行H股的价格。而徐寿文在提供投资分析时却称,“三一重工要在香港增发,价格是35港币,预计A股应该到32元以上。”在虚构三一重工增发价的基础上得出三一重工将有20%左右的上涨幅度引诱齐某买入三一重工股票。齐某作为信达证券客户听信徐寿文言论买入三一重工股票并最终导致齐某亏损40余万。

  律师称投资顾问违反多部法律

  应承担赔偿和刑事责任

  张远忠认为:徐寿文的行为涉嫌编造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投资人购买证券,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171条第四项“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的规定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根据《证券法》第171条第二款的规定,徐寿文应对齐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他认为徐寿文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信达证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即便不是职务行为,信达证券也存在管理过失,理应与徐寿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徐寿文的行为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因此,有关部门还应追究徐寿文刑事责任。

  张远忠表示,如果信达证券及徐寿文在收到律师函之后不赔偿齐某的损失,他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维护股民齐某的合法权益。对于这起或为国内首起股民向投资顾问索赔的官司,本报也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陈春林

  作者:陈春林
(责任编辑:车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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