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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利用职务受贿案宣判 利用丈人权利中标

2012年02月02日09:35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崔洁 肖水金 雒呈瑞

  本报讯(记者崔洁 肖水金 通讯员雒呈瑞) 利用老丈人的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中标工程设计项目,从中收取好处费15万元,被告人张星(化名)日前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据介绍,这是江苏省首例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的犯罪案件。

  2011年5月,浦口区检察院接到举报,称江苏一家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星,利用其是南京一所高校工学院副院长张某女婿的便利,帮助请托人中标张某分管的一个工程项目,收取请托人好处费。

  浦口区检察院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证,举报基本属实。2008年年底,张某所在大学工学院准备修建科技综合楼,由身为工学院副院长的张某具体分管。张某回家后,向张星了解有关设计单位的情况。张星感觉这是一个发财的机会,当即表示可以代为联系设计人员。

  张星主动联系他所认识的设计师刘其(化名),建议刘其以挂靠方式参加投标。刘其遂联系了南京市一家设计研究院的徐某,双方谈好按照15%的比例支付费用后,刘其以这家设计研究院的名义到张某所在大学工学院投标。

  张星带着刘其,分别宴请了评标人刘某、李某,请求在项目评标上给予刘其帮助,刘某、李某都答应了。之后,张星又分别送给二人5000元,但李某没有收。刘某事后表示,之所以答应张星,是因为张星是自己领导张某的女婿,不答应张星,可能会得罪张某。

  后来,刘其的设计方案果然中标,设计费为89.7万元。检察官说法

  据浦口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刑法修正案(七)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2009年6月,张星向刘其提出分25万元利润给自己。刘其答应了。至2010年8月,张星先后共收到刘其所付15万元,或存入银行,或用于本单位业务支出,或用于家庭消费支出。在工程尚未结束,设计费尚未全部支付,张星的好处费还没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能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形有完全付清的情况下,此案被人举报。

  浦口区检察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此案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张星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陈述并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成或施加影响的权力和地位。这种影响力通常是指利用人与被利用人职权之间有着相互牵制、协作的关系。

  本案中,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都证实,张星多次找过他们,他们也清楚他是领导张某的女婿,之所以答应张星的要求,正是因为怕得罪张某。这就是一种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影响力,被告人张星借此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典型的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犯罪。

(责任编辑:丁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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