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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网购个人信息“查案”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2年02月06日04:18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范跃红 温法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温法)为了调查他人委托的婚外情、债务人等情况,通过网上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信息。1月11日,浙江省温岭市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徐再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陈正芬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月3日,该判决正式生效。

  2010年7月,徐再军、陈正芬共同开设了温岭市太平杰邦婚姻家庭咨询服务部,从事婚姻调查、寻找债务人等业务。服务部由徐再军占三分之二股份,陈正芬占三分之一股份。约定陈正芬负责开车、跟踪,徐再军负责业务受理、定位设备的操作、上网购买信息等事项。

  经营过程中,徐再军和陈正芬为完成他人委托事项,采用跟踪、定位、网上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法院查明的调查婚外情、寻找债务人等犯罪事实就有7项。

  2011年3月,委托人施某提供债务人蔡某的身份信息,委托杰邦服务部查找蔡某。徐再军、陈正芬通过网友查询了蔡某所乘航班,第二天就带施某到萧山机场找到了蔡某。徐再军、陈正芬为此收取了1.5万元的酬劳。

  此外,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期间,徐再军在网上向QQ好友购买了江某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份的移动话单记录;江某2011年2月至4月短信通讯记录;蔡某2011年1月至3月短信通讯记录;任某、应某等10人的个人户籍信息或家庭户籍信息;张某、任某等4人的信用报告;17个车牌的车辆和车主信息等。

  法院认为,徐再军、陈正芬结伙,以买卖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共同犯罪。

  检察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婚姻登记、银行存款、电信号码等信息留存于国家机关或业务部门,保管单位无权随意泄密,但目前公民的这些私密信息被泄密的情况十分严重,掌握信息的人或为牟利、或为助人,通过网上QQ交易等方式泄露给需要的人,这是轻则违法重则犯罪的行为。但是,掌握这些人的泄密行为很难,即取证困难,所以这方面的犯罪猖獗,而被绳之以法者很少。希望此案能起到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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