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娜)徐某在北京冠亚名表城“江诗丹顿”手表专卖店做销售时,店内丢失了一只价值21万余元的江诗丹顿手表。她因此被名表城起诉,要求按表价的10%进行赔偿。昨天记者从东城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徐某无需赔偿。
徐某称,2008年8月她与北京冠亚名表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1月底,她被安排负责“江诗丹顿”手表专卖店内的销售工作。2009年5月,因店铺自身管理流程的漏洞造成店铺丢失一只江诗丹顿手表,冠亚名表城报警。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且该表已上保险。
徐某称,事发后,冠亚名表城强令她签署未经公示、未经工会认可的格式条款赔偿要求规定,否则予以解雇。随后,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去年10月东城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要求其赔偿名表城损失2万余元。
徐某不服该仲裁,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她无需支付遗失手表的损失2万余元。
庭审中,名表城辩称,相应的赔偿规定是经公示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丢失的手表销售价格为21万余元,名表城规定,失职责任人承担零售价的10%。手表丢失是徐某过失所致,理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了解到,因该表上了保险,保险公司已进行了赔付,但赔付数额名表城未告知法院。
法院认定,该案中名表城提出徐某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致使手表丢失应根据公司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名表城未就徐某工作中存在不符合工作流程及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徐某无需支付损失。
作者: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