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本报讯 记者储皖中 通讯员黄占 云南省红河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党政办主任陈鹏贪污、受贿案,经个旧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陈鹏在担任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办主任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于2008年5月至2011年7月,先后七次将红河州建设银行、州工商银行等金融部门支付给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归集业务手续费”返还款853400元进行侵吞,其中陈鹏分得人民币400940元。陈鹏在负责采购电脑、开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以及订购服装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9000元。
个旧市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陈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