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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院长: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公信力

2012年02月13日17: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公信力”专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要想提高司法公信力,还必须推行司法的大众化、司法的民主化

  “今后凡发现收接红包的法官,不论多少,一律先免职,再由纪检部门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春节还未结束,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上班第一天的一番话,又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张立勇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河南高院近年来推行一系列改革,回应了当前司法领域的诸多问题与困境,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其中有褒扬,也不乏质疑。一场持续推进的以司法公正、司法民主为取向的改革,时至今日,效果如何?对中国司法改革的探索价值怎样?《中国新闻周刊》就此专访了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

  “公正不仅是公平正义,也是公众认可的正义”

  中国新闻周刊:司法公信力下降或者重建,都不是新鲜的话题,你认为主要是哪些方面的原因导致的?

  张立勇: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司法本身要公正。公正首要的要求是司法的主体要清廉,绝不能徇私枉法,要确保这一底线。现在有的法官把底线给破坏了,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收受别人的红包,出现枉法裁判的问题,判决的结果当然不可能是公正的。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公信力。现在司法公信力下降,恐怕这是最根本性的问题。

  除此之外,至少还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司法理念的问题,就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一个时期照搬西方的一些司法理念,譬如说完全采取当事人主义这样一种模式。你能举出证据来我就判你赢,你举不出证据来我就判你输,这种情况在西方推行可能效果不错,但是在我们国家的实践中,不是很成功。原因就是我们相当多的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诉讼水平还比较低,举证能力比较差;他没有能力去取得证据,或者是他不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就没有注意固定证据或者是保存证据,所以本来从实体上是有理的,但他又举不出证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简单化的一判了之,就不公正了。

  中国新闻周刊:这个问题确实存在。那另一个原因呢?

  张立勇:还有一个是司法能力的问题。现在一些法官从学校毕业,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一年后成为助理审判员,就可以开始办案。他不了解基层,不了解实际,从某种意义来讲就不具有办案的能力。办案不是说读几本法律书本,背了几个法律条文就可以了。当法官绝不仅仅是法律知识和逻辑,更需要的是经验,没有实践经验的积累最后非出问题不可。

  中国新闻周刊:那你认为,应从哪几个方面提高司法公信力呢?

  张立勇:司法公信力下降,在总体上至少有上面三个方面的原因。但要想提高司法公信力,还必须推行司法的大众化、司法的民主化。如果没有这一条,只是从内部解决问题还是不行的。公正不仅是公平正义,还是公开正义,同时也是公众认可的正义的简称。

  老百姓现在对我们很多法官不信任,怎么解决老百姓不信任的问题?我觉得在司法民主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说我们推行司法公开,就是司法民主一种很重要的形式,先是从裁判文书上网开始,把我们的判决结果向公众公开。我们现在全省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90%以上都在网上公开,每一个判决结果都要接受公众的审查、监督、评判。在这个基础上开辟了“网评法院”的栏目,不是单向的公开,把这个公布出去就完了,还要实行互动,群众提出意见法院要改正。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基础上,推行庭审视频网络直播,实现司法过程、审判过程的公开,现在已经直播15000多起案件。此外,还开通“豫法阳光”微博,通过各种形式把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呈现在老百姓面前。

  中国新闻周刊:在这个基础上又推出了人民陪审团?

  张立勇:这几年我们一直在探索一种群众直接参与司法的新机制,除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以外,我们又开展了人民陪审团工作试点,主要是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适用。从实践的情况看,人民陪审团对保障群众直接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核心部位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尝试,让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来,发表他们的意见,对提高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具有特殊的意义。

  中国新闻周刊:特殊在哪里?我们的法律本身就规定有人民陪审员呀。

  张立勇:裁判文书上网是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他参加旁听算参与权,他在网上表达意见算表达权,通过这些形式也算行使了监督权,但这些还是在外围,不能深入到法院审判中最核心的部分影响判决结果。人民陪审团是让群众直接进入到审判过程。当然,我们现在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确实在很多地方,人民陪审员陪衬的地位很难改变。因为在两个或者更多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中间,他要发表一个左右案件判决的意见恐怕是很难的。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成员之一,从理论上讲直接参与审判,权力更大,但实际上不是这样。人民陪审团看起来只是有一种建议权,它只是对案件的判决,对有罪或者无罪、罪重罪轻、判刑的多少发表意见和建议,尽管是一个意见,但因为是一个团,它的意见就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我们的审判是有一定影响的。

  中国新闻周刊:人民陪审团试点的效果如何?

  张立勇:这个机制现在受到刑事法官的欢迎。为什么?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在设置法检两院和辩护制度的目的是互相制约,保持控、辩、审三方权力的平衡,但现在在审判庭上发生了倾斜,公诉人以检察院为后盾,以公安局为后盾,代表国家,公诉的声音是非常响亮的,很强势。但另一方面,刑事被告人,特别是一些普通民众作为刑事被告人,他没有钱请律师,辩护律师往往是我们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他们没有内在的为被告人辩护的动力,刑事被告人处于特殊地位,为自己辩护的能力也很弱。辩护人应该是和公诉人进行对抗的,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起到对抗的作用。法官按法律规定是居中裁断的,他是根据辩护人和公诉人陈述的理由最后进行公正裁断,但在法庭完全处于倾斜的状态下,他要做出一个公正裁断是很困难的。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有罪,辩护人认为无罪,但是声音很弱,理由陈述不够,即使我们的法官认为有罪的证据不足,但是依法宣告无罪难度是非常大的。

  现在有人民陪审团,如果人民陪审团一致认为他无罪,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加强了公正审判的力量,有利于司法的公正。人民评审团既是一种民众参与、民主参与的力量,同时又实行了一种权力制约,在权力结构中起到一种权力制衡的作用,就有利于司法公正、司法公平。我们现在实行人民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基本上没有上访的,被告人上诉率很低,只有6.55 %,比全省平均上诉率低8个百分点,上诉后二审维持率68.85%,比全省法院平均维持率高20个百分点,原因很简单,被告人觉得陪审团成员是普通群众,会替他说话。有的时候他不信任法官,他认为搞不好法官就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是一起的,但是他信任人民陪审团。

  “矛盾焦点转到法院,也是司法公信力提高的表现”

  中国新闻周刊:你们推出了这么多的改革措施,当初有一个目的是想杜绝进京上访,现在是否做到?司法的目标最终以信访作为评价标准是否合适?

  张立勇:我讲司法的目标是要人民群众满意。为什么有大量进京上访?有的上访人一天4块钱生活费,三顿饭一顿一块钱,住宿一块钱,过的是什么日子啊,连讨饭的都不如,仅仅就是为了争一口气,就是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所以我们要解决,不仅仅是为了要减轻中央的压力,不只是从稳定的角度考虑,更重要的是看到进京上访的当事人表达的是对我们司法公正的怀疑。这说明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中还有许多不令人如意的地方,还有许多不符合司法公正公平的地方。所以我们要解决这个事情。

  中国新闻周刊:这个目标实现了吗?

  张立勇:现在进京上访这块,我们下降了83%。最高法院对进京上访的排名,中院前50名,我们全部退出了。

  中国新闻周刊:以前的状况是?

  张立勇:以前我们是上访大户,在中院前50名的名单里面有6到7家,现在没有一家。基层法院进京上访量前100名中,现在没有一家河南的。这个数据说明,一个是我们做了一些工作,最重要的是说明我们的当事人对河南法院的信任度提高了,他认为我不用上北京了,我在河南就可以解决问题。只要河南能解决问题,他就没有必要上北京,到北京多艰难啊。我们吸引他们回来了,所以现在到河南省高院上访告状的比较多,可以说我们承受着北京的压力,也减轻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压力。下一步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要把集中在省高院的当事人逐步分解到各个中院,让各个中院的公信力也进一步提高,他认为不需要到省高院来了,在各个中院就可以解决,逐步往下转移,要实现这样的效果。

  中国新闻周刊:法院要承受这么大的功能是不是也有难度?或者说自身压力很大?

  张立勇:这应该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一个必然的阶段。前些年矛盾集中点都集中在公安这一块,那么现在这几年法院成为任务最重、压力最大、矛盾最集中的单位。一是它反映了我们这个社会在发展进步过程中,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矛盾凸显,其中矛盾更多体现在合同的纠纷,经济的纠纷和各种权益被侵犯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不能通过公安那种行政办法去解决问题。再一个,人民群众的维权途径、维权意识变了。他要通过法院,而不是找政府,他知道以法律的形式来维护权益。第三,很多东西通过政府不好解决,必须要通过法院来解决,矛盾焦点转到法院,本质是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在增强。这种现象本身就说明法院的地位在提高,这一条我认为非常重要。从某种角度上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我相信你,才来找你。

  “法官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社会正常健康的秩序”

  中国新闻周刊:但我们知道,很多矛盾本身就是因为没有依法办事造成的,是笔糊涂账。现在法院要如何解决?

  张立勇:如果说它本身就是一笔糊涂账,那么现在我们完全按照条文去办肯定是不行的,要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在各方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所以现在涉及到“民告官”等问题,我们专门创设了一个协调委员会的机制,基本上就是由常务副市长来做协调委员会的主任,组织原告被告进行协调。有些历史遗留问题比如招商引资给一些优惠政策,事情已经做了,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完全合乎法律,我们有很多老百姓、企业的法律意识也不是很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一本正经地按照法律条文,丁是丁卯是卯地去审理这个案件,那结果恐怕是大家都不会满意,最好的办法就是用协调委员会的形式协调解决。

  中国新闻周刊:这种做法会不会导致一种结果,现在把问题解决了,但是把对法治的预期抛弃了,大家都模糊着做,反正会模糊处理。

  张立勇:这种问题不会出现,社会历史发展到一个时期,它的矛盾就有这个时期的特点,解决矛盾的方法也必须符合这个特点。比如说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那种审判方式在当时非常有效、管用,到今天仍然有很现实的意义。可能在上海、深圳这样的大城市不需要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它没有田间地头,但我们认为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我们河南这样的农业大省,在我们国家的许多地方,仍然是十分有效的。

  我们现在推行社会法庭,在河南效果非常明显。就是请那些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模范来做社会“法官”,他们解决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比我们法官解决效果还好,老百姓高兴,不用一分钱诉讼费,不用对簿公堂,撕破脸皮,也不用讲繁琐的法律程序,就把他们的矛盾纠纷解决了,何乐而不为呢?叫法官一判,两家就结仇了。所以,在这一个时期,我们要用这个办法。可能到了经济高度发达的时候,大家觉得不需要花那么多时间调解,直接判决就可以了。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对解决纠纷方式的要求也不一样。

  中国新闻周刊: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司法到底是用来解决纠纷还是要形成社会秩序?

  张立勇:我觉得这两者并不矛盾,不能说为了形成社会秩序,重点就不放在解决纠纷上。司法审判其中很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要化解纠纷、解决矛盾,解决矛盾的目的就是要修复秩序,使一种被损害的秩序得到恢复,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打击犯罪是为了保护秩序,犯罪把正常人家庭的秩序、社会的秩序破坏了,要修复到那种秩序。那么化解矛盾,两个人出了纠纷,本来平时两个人挺好的,如果化解了,不是又恢复到和谐的社会秩序里面吗?所以化解纠纷也是建立良好秩序的一种手段,一种必需。法官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社会正常健康的秩序,这个不能动摇。(记者 申欣旺)

  作者:申欣旺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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