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娜)精神障碍者米某,在精神病医院治疗期间,因摔倒骨折,米某的监护人将精神病医院起诉索赔16万余元。昨天记者从大兴法院获悉,因医院未谨慎注意防范,判决医院赔偿米某13万余元。
米某的监护人称,米某因一氧化碳中毒后患精神障碍。2010年12月,米某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滑倒摔伤导致左股骨颈骨折。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医院又将米某转入其他医院治疗,进行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经诊断为半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周围骨折。
米某的监护人认为,米某在医院处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理应保证其人身安全,故提起诉讼索赔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米某作为老年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行为能力,医院作为专科医院医护人员应充分考虑患者病情的特殊性,在护理中因医护人员没有谨慎注意并加以防范,造成米某意外摔伤。医院应承担原告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