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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百万捞人案”犯受益新司法解释 获得减刑

2012年02月14日16:1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兰州2月14日电(记者 姜伟超 宋常青)2008年发生在兰州的“受贿百万捞人案”近日尘埃落定,该案二审期间,“两高”联合公布的新司法解释令诈骗罪嫌犯获益,涉及该案的9名上诉人中,犯诈骗罪的韩剑非等4人的量刑依法作出改判,分别被减刑4年至1年不等,其中1人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4月,兰州市西固区柳泉乡东坪村原村委会主任柏寿吉因涉嫌偷税漏税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被西固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柏寿吉的妻子陈万香为使丈夫免予刑事处罚,和其堂姐陈万莲出面多方找人托关系行贿“捞人”。

  2006年4月至2008年2月之间,共有10余名公安民警、检察机关人员、法官、退休官员、“冒牌”官员、公安局司机、商人、律师分别接受及主动向陈万香姐妹索贿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其中退休官员韩剑非、商人王越及“冒牌”官员刘积荣除收取万余元酬谢外,主动向陈氏姐妹索贿100万元,后陈万香奉上了60万元巨资。

  2008年2月22日,兰州市中院对柏寿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判缓刑的“村官”柏寿吉盛怒之下,将包括官员、法官、民警、律师等10余名收了钱却没办成事的“关系户”一一检举,同时也将自己的妻子、妻姐推上了被告席。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介绍贿赂、诈骗、行贿4项罪名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不等的刑罚。之后,11人中除陈氏姐妹外,其余9人提出上诉。

  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4月8日施行,该解释提高了认定诈骗犯罪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数额。

  根据解释规定,甘肃省高院近日认定韩剑非与刘积荣、王越3人共同诈骗65万元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是“巨大”,故在起刑点、基准刑和增加刑期上对3人予以适当调整。据此对韩剑非原判有期徒刑11年改为判处有期徒刑7年,对刘积荣原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改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对王越原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改为免予刑事处罚。另有兰州市公安局刑侦一处原司机杨宝建诈骗14万元也予以从轻,由原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改为有期徒刑5年。

  作者:姜伟超 宋常青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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