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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资料:铁路司法改制是后改革时代的一面镜子

2012年02月20日16:43
来源:法制网

  铁路司法改制是后改革时代的一面镜子

  摘要:让公众望穿秋水的铁路司法体制改革日前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1月12日,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签订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移交协议,这是全国第一个铁路检察机关正式移交地方。

  让公众望穿秋水的铁路司法体制改革日前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1月12日,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签订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移交协议,这是全国第一个铁路检察机关正式移交地方。

  这个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颇为耐人寻味。事实上,铁路司法体制改革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提上日程。1987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改由各省高级法院监督;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改由各省检察院领导。这一改,被广泛认为是铁路司法“回归司法”的第一步。但就在迈出第一步后,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仿佛陷入了一个无边的泥沼,步履蹒跚,愈行愈艰。

  2003年底,铁道部出台了《关于推进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定由济南、兰州、上海三地的铁路局为主辅分离改革的试点,尝试将铁路公、检、法等单位剥离出铁路系统,交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之所以选定这三地,主要原因就在于利益阻碍较小,风险相对可控。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都只有四五十人,且多数拥有司法从业资格,划归地方之后,薪酬福利甚至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而对于多数基层铁路司法机构而言,其人员组成庞杂,无司法从业资格者很难以行政方式划入地方司法机构。另一方面,这些铁路司法人员也担心回归司法后会导致待遇下降。他们宁愿“吃铁路”,也不愿“吃地方”。

  任何层面的体制改革,无一例外都将导致利益的再分配。但体制改革首先得关注体制自身的科学与合理。“铁路司法”被诟病已久,早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近年来,举凡我们耳熟能详的、涉及铁路方面的一些影响性诉讼,只要是由铁路司法部门处理的,铁路方面莫不以胜诉收场。当一个企业可以“自己为自己的法官”,司法的独立、中立与平衡等基石便都荡然无存了。要终结司法实践中那些带有明显铁路利益诉求的司法怪现状,就必须改革现行铁路司法体制。

  2009年7月,中央编办发布了《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该文件对铁路公检法的转制方针给出了概括性的思路,即“两院与企业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在这一“中央批准”的文件下发两年半后,“铁路两院划归地方”才有了姗姗来迟的山西第一例。能不让人感慨万端?

  铁路司法回家之路的第一步,为何是在山西,而不是在广东、重庆或其他地方?太铁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张双喜的解释是,“主要原因在于涉及各方的高度重视。”据报道,为顺利移交,山西省专门成立了由省委副书记金道铭任组长的山西铁路法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省委省政府的15个职能部门参与其中,还通过了各方共同起草的《山西铁路法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尽管媒体并未报道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建明与山西铁路司法改制第一例的具体关联。我们还是会很自然地联想到,王建明检察长在其间可能起到了颇为特殊的作用——— 王同时还是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来山西履新之前,王建明的职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他拥有更多的政治资源和权力资源,来推动山西铁路司法改制的如期、顺利进行。

  本可依法推进的改革,有时又要依赖于强势人物的主导。这是改革的尴尬,同时却又成为公众的期盼。在纪念邓小平南方讲话20周年之际,多有呼吁“中国还需要一场邓公南方讲话”,民间应和者众。这一舆情最新动向引人深思。

  改革必然涉及利益调整。以铁路司法改制为例,为官者担心官职不保,为兵者担心待遇下降。这些心态,均为现实的利益考量,也更证明了改革的紧迫。如因无可回避的阵痛而回避改革,必将带来问题积聚、矛盾深化,甚至会错失改革良机。从中国的民主法治转型来看,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实则也是后改革时代的一面镜子。举凡“司法独立”、“官员财产公开”、“人大代表专职化”等等,莫不受到既得利益阶层的阻挠。问题是,今天之中国,谁才是“邓公”? (作者系海南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UN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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