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潘潇求升迁并涉嫌贪污受贿●昨天供认不讳但称有自首情节
新快报记者 刘倩
去年底,广州花都区委原书记潘潇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潘潇的受贿记录中有一项是分12次收受花都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原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任东华为求升迁贿送的大量钱物。昨日,任东华在广州中院因涉嫌贪污、受贿、行贿过堂,对于检方的指控,他供认不讳,并辩称“三项罪名自己都有自首情节”,恳求轻判。
指控称曾行贿潘潇以获升迁
据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1年,任东华在担任花都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期间,为谋取职务升迁分12次贿送给时任花都区委书记兼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潘潇现金13万元人民币、11万港元、5000美元以及玉器3件(价值人民币近7万元)。
对于任东华的此项指控,在潘潇的判决书中也有提及,其中任东华自己的证言显示,送钱给潘后,潘不仅同意其当选政协常委,还准备提拔其到实权部门。
而昨日在检方提供的潘潇的证言中,潘称,任东华多次找到他,表达希望换工作,并分多次向他赠送高尔夫球杆、现金和玉器。
任东华的辩护律师对此项指控则称:“任东华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向潘潇行贿的事实,属于检举有功,应免于刑事处罚”。
任东华还被控犯贪污受贿罪
检方还指控,任东华在担任花都区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体施工队负责人徐某承接花都区公路管理局某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徐某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另外,任东华还接受个体施工队负责人黄某贿赂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为其承接花都区公路管理局的某工程提供便利。
检方还称,2010年9月,任东华在担任花都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期间,贪污公款人民币6.8万元,购买物品供个人使用。
对于上诉三项指控,昨日庭审中,任东华均供认不讳,并称三项罪名其都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其辩护律师也认为,任东华虽有受贿事实,但并未真正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且贪污的赃款也已全部退赃,因此请求法院对任东华受贿和贪污两项指控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