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东川2月27日消息 (记者 陈鸿燕)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云南一县级领导驾公车上坟坠亡,法院判政府赔偿34万。为什么法院会做出这样的判决。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时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间,在向单位交了300元费用后,开着公车带家人朋友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事发后,张文新正在部队服役的儿子张鑫为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多次要求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其母亲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单位认为:张文新虽然开的是单位车辆,但他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东川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张鑫的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
本案经东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文新是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他所驾驶的车辆属单位所有。张文新发生驾车是单位批准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李冬梅死亡,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对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文富表示:一审法院没有针对这起事故中,张文新使用县人大的车辆时是交过费用的。该车经检验合格,且张文新有驾驶资格,单位与张文新之间是借用关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行为无过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委托律师向东川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对是否赔偿的问题,要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有了明确依据才可以赔偿。
作者:陈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