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保县人民法院致中新网的函。 谭地 摄 |
中新网张家口2月27日电 (谭地) 2月24日,中新网就河北省康保县农民工胡占贵反映的问题做了《法官判案错引条文 院方称应理解和宽容》的报道后,很快引起网民的热议和媒体关注。2月27日,中新网记者接到康保县人民法院的官方回应,称“高度重视”此事,并就该事件向原告胡占贵“赔礼道歉”。
“法官判案错引条文”引热议
针对上述事件,舆论热议不断。湖南红网红辣椒评论发表陈家沛的文章《凭什么去宽容法官的错了又错?》称,一个法官,一会儿在判决时适用法律出错,一会儿玩时间穿越,对这样的错误,怎能采取“理解和宽容”的态度?如果这样,岂不是纵容法官去犯低级错误吗?
同时,对此也有持同情意见的。《新京报》发表署名法学研究生海洋的评论文章《法官出错,原因在哪》称,看到这则新闻时,对笔者“冲击”最大的是网友对出错法官铺天盖地的指责。他说,法官也是人,工作中出现错误,自有惩罚他的机制;当事人的权益如果受到了侵害,自有相关的救济程序。对于出错法官,我们何不多一点宽容呢?
院方:正确对待舆论监督
2月27日,记者收到河北康保县人民法院的来函,来函首先肯定了中新网的报道,同时说明,为正确对待舆情监督,警示法院审判工作,加强对办案人员的职业素质教育,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如下:
一、加强学习,正确对待媒体的舆论监督,并以此为警戒,举一反三,做到全院所有办案人员和干警就办案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和讨论;
二、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检查整改,就原告反映的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院将责成相关人员向原告做好解释工作;
三、就该事件涉及的办案人员,法院将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出检查。
律师:法官事后做法符合规定
2月27日,记者就该事件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大民律师。
杨大民认为,结合新闻报道的案件事实和判决书所引用的内容来比较分析,康保县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中的错误的确属于“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他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判决书当事人领取后,发现有文字方面的笔误,而不是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那么,法院是可以通过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康保县法院法官先是给当事人打电话要求取回该份判决书,后又通过裁定的方式做了一个更正,虽然日期写错,但从法律程序上来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符合规定。
杨大民表示,法院正确书写判决书应是尊重法律和人民的一种体现。所以,建议类似的笔误应引起法院领导及承办法官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