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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商业银行收费:服务收费必须全明码标价

2012年03月05日02:44
来源:现代金报 作者:徐超

  金报讯(记者 徐超)记者日前从浙江省物价局获悉,从今年4月1日开始,凡在浙江省设点的商业银行,若提供的服务需要收费的,必须明码标价,并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如果违反这项规定,就以“价格欺诈”论处。

  提供服务前要告知收费详情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44号)规定,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提供服务并收费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商业银行在为顾客提供服务之前,必须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商业银行将被要求在营业场所用标价牌或公示栏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有条件的可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而且在商业银行的网站上也要及时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和适用对象。

  浙江省物价局还要求,网站公布价格应当和现场公示的价格相吻合,真实一致。

  收费有变动还要保持变动记录

  按照浙江省物价局的规定,明码标价的收费项目主要分两类。一类是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服务项目: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本票、支票等。另一类是其他主要服务项目:常用的人民币非基本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外汇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

  按照规定,银行在服务价格变动或阶段性优惠时,应当及时调整,并提前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告,同时保留变动记录。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对于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行服务项目,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和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也参照这一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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