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已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广东自主创新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条例》对研究开发与成果创造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与服务自主创新激励与保障等自主创新全过程出台了新的措施。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完善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健全了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享制度。《条例》还规定,政府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经费中人力资源成本费可占3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占50%,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应不低于3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