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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危害国家安全被拘可以不通知家属

2012年03月09日03:49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昨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关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本报记者 吴江 摄
  昨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关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本报记者 吴江 摄

  关注刑诉法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始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最新版的草案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被拘留后,如果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

  这是自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以来,第二次大修。去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此次刑诉法的修正,内容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共修改、增加140多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第二条。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

  复核死刑可讯问被告人

  为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刑讯逼供证据予以排除

  草案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变化

  严控“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在各方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博弈后,最新修改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仅保留了涉嫌两种犯罪的嫌疑人被拘留后,如果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

  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草案后,针对“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引起巨大争议。学术界、律师界和很多公众认为,有碍侦查容易被滥用,会导致“被失踪”问题。

  在去年1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时,上述规定被修改为“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不过这一修改仍然被质疑不够严格。

  在此次提请人代会审议的草案中,上述规定被修改为“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执行监视居住24小时内通知家属”;“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限制在两种犯罪,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家属”。

  昨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有碍侦查”情形界限模糊,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进行严格限制。

  历程

  刑诉立法五十年 保障人权终入法

  刑诉法,又被称为“小宪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中国刑事诉讼在1979年之前的30年中,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在上世纪50年代,立法机关曾筹划制定刑事诉讼法,“反右”开始后,该工作停止。在60年代再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

  刑诉法从无到有

  1979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下,刑诉法起草第三次启动,并顺利通过。那一年,全国人大一次通过了七部法律,刑诉法为其中一部。

  "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的状态,给刑诉法提出了重要的任务,不少条文都是针对‘文革’中的问题的。”今年已经78岁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严端回忆说。她是1979年刑诉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

  严端以刑诉法第二条的内容举例,“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她回忆,“文革”时期出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事实就没有查清楚。

  1996年

  “无罪推定”入法

  时隔17年,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诉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涉及近百个条文。

  严端在支持无罪推定的40年后,这个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终于写进了刑诉法。作为起草刑诉法修改建议稿的主要成员之一,让严端欣慰的是,她亲历了这个过程,“欢欣鼓舞,终于写进去了。”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回忆1996年修改,不少学者都提到了“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在1979年未能接受无罪推定原则的背景下,当时的刑诉法中并没有“犯罪嫌疑人”,而是“人犯”。

  严端回忆,不区分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使用人犯这个词,和不接受无罪推定原则有关,如果要区分,就要和无罪推定联系到一块,“但当时有人就说,这个有什么不一样呢?”

  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了区分。从那一年开始,在检察院公诉前被广泛使用的“犯罪分子”概念慢慢消失,而代之以“犯罪嫌疑人”这一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称呼。

  2012年

  “保障人权”入法

  16年后,全国人大再次修改刑诉法,修改范围近半。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保障问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时还没有规定。现在写进去是很大的亮点。”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陈光中说,“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本报记者 杨华云

  声音

  中国没有秘密拘捕

  关于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不准确。在中国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在昨日下午的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回应说

  刑诉法大事记

  1979年

  刑事诉讼法制定

  刑事诉讼法是在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不久,各项工作刚开始拨乱反正的1979年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1996年

  刑诉法首次修正

  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二是疑罪从无原则;三是辩护制度的进步,即律师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四是审判方式的改革。

  2011年8月

  刑诉法二次大修

  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法条拟从此前的225条增至285条。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2011年10月

  草案征得7万民意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月底公布,向社会征集意见。经过一个月的征集,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共征集到78000条建议。

  2011年12月

  修正草案二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2012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12年3月

  增加保障人权

  3月8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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