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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施行高温劳动保护 高温天气禁安排孕妇作业

2012年03月13日11:53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张胜波 粤仁宣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胜波 通讯员/粤仁宣)《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下称《办法》)本月起开始施行,高温补贴等一系列劳动保护措施将有法可依。

  最高温度39度时应停止户外作业

  《办法》所指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据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具体而言,《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此外,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16-18周岁)在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七月份将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与以往不同,《办法》分别明确了政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用人单位的职责,其中重点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应采取的各种劳动保护措施,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落实提供了保障。

  对于违规未发放高温补贴或提供清凉饮料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于今年六七月份组织全省范围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及高温津贴发放专项执法检查。

(责任编辑:new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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