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肥在线
单位下发的一张市直单位民主评议党员的测评表格,让滁州市妇幼保健所的员工陈磊(化名)感到十分惊讶,在这份表格中,他看到了原滁州市妇幼保健所所长叶某的名字。如今叶某仍保留党员身份,而且工资照发。
原滁州市妇幼保健所所长叶某,在2011年被滁州市琅琊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一审判决之后叶某上诉。滁州市纪委的相关人员表示,二审没有宣判,目前叶某仍然可以保留公职和党籍。
市民质疑:原所长受贿获刑,工资照发
将近一周之前,滁州市卫生系统开展了市直单位民主评议党员的活动。
然而,滁州市妇幼保健所的员工陈磊在单位发放的测评表格中发现了一件让他疑惑的事。
“在测评表格中发现了原所长叶某的名字。”陈磊说,在2011年3月份,叶某被宣布逮捕之后,单位里的同事对此事都讳莫如深,而在一年之后民主评议党员的测评表格中仍然看见叶某的名字,而且工资照发。
“叶某在2011年就被滁州市琅琊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3月20日,陈磊说出了他的疑惑,“可是为什么到现在叶某仍是党员身份?为什么工资照发?”
记者调查:原所长一审获刑十年六个月
据陈磊介绍,2011年3月份,叶某被当地检察机关宣布逮捕,2011年底,叶某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3月20日,记者在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得到证实。
不过,据琅琊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在一审宣判之后,叶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在是上诉阶段,二审的结果也没有出来。”琅琊区人命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称。
据叶某的简历显示,叶某1981年参加工作,2004年4月任滁州市妇幼保健所所长,其中在1997年获得卫生部授予的“全国妇幼卫生先进工作者”称号。
据了解,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既然都规定了,为什么没有开除呢?”陈磊说。
保健所称:没有接到通知,工资照发
3月20日记者来到滁州市妇幼保健所,一位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之所以在民主评议党员的时候仍有叶某的名字,是因为“没有接到上级部门的任何通知和文件”。工作人员称,除了曾经接到过一份免除叶某所长职务的通知以外,“上级没有下发任何文件说如何处理此事。”
记者从滁州市妇幼保健所了解到,目前由于没有接到通知,叶某的人事关系等仍在妇幼保健所,“仍然还拿着工资。”
同时,滁州市卫生局监察室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虽然在民主评议的时候有叶某的名字,“但是报到我这里来的优秀人员的名单没有她。”滁州市卫生局的负责人也表示,“目前叶某还保留工资。”这位负责人称,因为二审没有判决,卫生局也没收到任何通知,只能这样做。
纪委回应:判决未生效,保留公职和党籍
对于此事,滁州市纪委办公室的相关人员称,叶某的案件并非他们所办,是由检察院直接介入调查处理。“目前在上诉阶段,那么她的党籍和公职按说应该暂时可以保留,因为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纪委的工作人员同样表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组织和人事部门应该视判决的情况进行处理。
滁州市卫生局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一旦二审判决有了结果之后,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按照组织规定,一旦判决有罪,将会对其进行处理。”
本报记者 姚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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