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鄱阳县财政局原副书记侵吞9400万资金获刑
2012年04月10日08: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江西)省检公布9起典型渎职侵权案
“2·11”案鄱阳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日,省检察院通报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而曾在全国引起轰动的鄱阳县财政局9400余万元涉农专项资金被转移侵吞一案就在其中,记者注意到,鄱阳县财政局分管该局经济建设股、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原党组副书记程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突出查办各类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
9日上午,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邱利通报的数据显示,我省检察机关从2008年至2011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174件1652人,侦查终结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保障“三农”政策有效落实,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而最新鲜的数据是今年1月至2月,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达55件88人,占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36.2%。
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邱利说,江西是农业大省,“三农”工作在全省工作大局中占有重要地位。下一阶段,检察机关将结合我省实际,针对资金投入规模大、容易出问题的领域、项目和环节,重点查办八个方面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尤其要突出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媒体高度关注、社会影响恶劣、影响农村稳定的重大案件。
危害民生民利渎职案社会影响恶劣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涉及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极其恶劣,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有的故意规避法定职责,对明目张胆、长期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有的为谋取小团体利益,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权钱交易,包庇纵容犯罪。
从涉案领域来看,农业、林业、社保、民政、卫生、国土、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监督等政府管理部门,都涉及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
目前,检察机关查办的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发现,此类犯罪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突出,占专项案件的82.8%。而且,行政执法人员涉案较多,涉案人员大多为负有行政管理权、监督权、审批权和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占办案总数的82.3%。此外,此类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查办的案件共造成5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亿元。
9起典型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案
1.“瘦肉精”案背后的畜牧兽医站站长
2011年3月,弋阳县葛溪乡畜牧兽医站站长陈某、动物防疫员何某,不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生猪饲养户童某将被查封的125头含“瘦肉精”生猪非法销售到外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1年11月5日,弋阳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陈某、何某作出有罪判决。
2.“问题房”案背后的稽查大队长
2010年7月,峡江县新田公司生产的建筑砖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峡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未按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只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质监局稽查大队大队长廖某既未督促该公司整改,也未对该公司整改情况依法进行复查检验,放任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峡江县水利枢纽蒋沙移民建房有100余栋购买了新田公司生产的建筑砖,所建房屋出现砖爆裂脱落、墙体变形开裂等现象,有的需拆除重建、有的需加固维修,所需费用共计266万余元。
2011年9月17日,峡江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廖某作出有罪判决。
3.骗专项补助案背后的农业局副局长
2005年至2007年,萍乡市安源区农业局副局长颜某在负责该区“阳光工程”培训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核对培训人员身份及培训时间、内容,没有对培训验收检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安源区“阳光工程”培训基地之一的蓝翔职业培训学校通过伪造培训人员身份、消减培训内容和时间、虚报培训人数等方式,虚假培训2883人次,骗取国家“阳光工程”专项补助资金60多万元。
2011年12月13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颜某作出有罪判决。
4.基本农田毁坏案背后的国土局副局长
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间,分宜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姚某不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擅自帮助该县天赋铁矿及天力铁矿股东简某,将兴建尾砂库需占用的58.9亩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耕地,并致50余亩的基本农田严重毁坏,造成重大损失。2000年至2010年期间,姚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8万元。
2011年12月9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姚某作出有罪判决。
5.鄱阳“2·11”案背后的财政局副书记
鄱阳县财政局9400万元涉农专项资金被转移侵吞一案,曾在全国引起轰动。案发后,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查办鄱阳县“2·11”案件调查组,彻查与此案有关的人和事。
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鄱阳县财政局原党组副书记程某在分管该局经济建设股中,已经发现城区信用分社基建专户有巨额资金未经正当程序被转出后,仍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组织追查;鄱阳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孙某,作为县财政局办公室专户印鉴及业务印章专门管理人员,在加盖印鉴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仔细核对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转账联、处理稿所载内容是否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和孙某的行为导致该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利用经手管理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专项资金的职务之便多次转移涉农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9400余万元经济损失。
2012年2月2日,鄱阳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孙某在审查起诉中。
6.煤矿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局长
吴某在任横峰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明知该县兰子二矿为技改矿、不得生产的情况下,放弃履行监管职责,放任兰子二矿从事生产活动,致使该矿自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发生四起安全事故,造成死亡3人、重伤3人的严重后果。同时,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入股分红等形式,收受多名煤矿业主的贿赂20余万元。
2011年12月1日,信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决吴某有期徒刑八年。
7.花炮厂爆炸案背后的安监办主任
潘某在担任万载县高城乡安监办主任期间,在对泰隆花炮厂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超量堆放硝饼、改变工房用途等严重安全隐患,但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没有向泰隆花炮厂指出并责令整改,致使该厂紧口车间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0人受伤。
2011年9月6日,万载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潘某作出有罪判决。
8.侵吞医疗救助金案背后的民政所所长
2008年3月至2010年1月,于都县梓山镇民政所原所长曾某对该镇村民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材料和审批表不认真审核,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公示,致使工作人员刘某通过伪造本镇村民康某等42人的住院资料、新农合住院补偿表(回执)和《于都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虚报冒领、截留侵吞国家大病医疗救助金共计512091.63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2011年11月9日,于都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曾某作出有罪判决。
9.医疗死亡事故案背后的医政人员
2004年上半年,南昌市西湖区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何某,接受社区卫生服务站申报人员曹某的吃请和1000元红包后,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致使曹某用伪造的江西中医学院《毕业证书》和江西省卫生厅核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先后顺利取得了西湖区卫生局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后,曹某开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医疗活动。2011年2月28日和3月21日,该卫生服务站先后发生两起因医疗原因导致的死亡事故。
2011年12月20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何某作出有罪判决。(江南都市报 文/黄作颖 李龙 记者叶伟)
作者:叶伟 (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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