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周斌 实习生 李梦龙
本报开封讯 记者昨日获悉,开封市财政局原副局长李建才因帮助企业协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收受企业贿赂70万元,被通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55岁的李建才,于2006年6月任开封市财政局副局长(正县级)。2010年,其利用分管申报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到省财政厅进行工作协调,为通许县亚星纸业有限公司、通许县宋皇宴酒厂、杞县金菊味精有限公司顺利通过申报提供帮助,后三企业分别获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614万元、426万元、1065万元。事后,李建才于2010年2月至4月非法收受上述三家企业负责人送上的“好处费”共计7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建才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已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判罚,遂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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