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东25日以邮寄方式向全国人大提出对《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展违宪审查,撤销或宣布其无效;并责令财政部就此向公众道歉。
两位律师认为财政部收取民航发展基金出发点很荒唐、是强制性的行政垄断行为、违反《宪法》和《立法法》以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没有事实依据且程序上不合法。因此依据《立法法》第90条规定,提出对《办法》违宪审查请求。
首先,民航不是“事业组织”,而是“企业法人”,民航发展基金出发点很荒唐。《办法》第一条提出“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该条款出发点很荒唐。民航不是“事业组织”,而是“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规定,民航、机场都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其很多民航企业和机场还是上市公司。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没有义务为企业盈亏买单。现有的一线城市和热点旅游城市的机场均以股份制改造并发行股票上市,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其次,民航发展基金是强制性的行政垄断行为和强迫企业垄断经营行为。《反垄断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强迫企业垄断经营,不得制定含有妨碍市场竞争的规定等。强制向消费者收取民航发展基金就是逼迫消费者买机票必须交基金,否则无法买到飞机票。民航企业和代售点也不会单独卖飞机票给乘客,这样乘客不交民航基金就难以成飞机,这就是典型的强迫企业垄断经营、捆绑销售。
第三、《办法》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宪法》,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并没有缴费的义务。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步法律是关于公民必须缴纳政府基金的强制性义务。增加公民义务需要修改宪法,至少应当由全国人大进行新的立法。《立法法》规定,对公民财产进行征收需要全国人大立法。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实际上是对公民财产的征收,那就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显然财政部没有立法权限。
我国并没有制定政府机关征收基金的法律,也没有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法规。现有民航发展状况表明,民航已经是依法经营的公司法人,独立自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客观上缺少向公民征收财产建设民航机场的先决条件。
第四,财政部制定《办法》未经征求意见或听证程序,违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从程序上来讲,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但是现在财政部发布《办法》并没有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也没有召开听证会,因此该《办法》实质上是违反立法程序规定,应当是无效的。
此外,董正伟还为机场建设费算了一笔账。根据民航总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运输机场完成旅客吞吐量为62053.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0.0%。按照国内每人每次50元机场建设费、国际70元计算,国内机场建设费2855840万元,国际机场建设费345576万元,2011年机场建设费合计3201416万元即320亿多元。而且机场建设费每年以两位数增长。
机场建设费征收了20年,粗略计算机场建设费共收取3000亿元以上。但财政部有关数据才不到一千亿元。一年的机场建设费可以建造一个大型国际机场,这么多年机场建设费收入等于民众投资建设了机场,民众是所有机场所有权人。照此收下去,全国还没有那么多地方建造机场,而现有民航发展基金成了利益集团的小金库摇钱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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