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从业人员基本医保实行省级统筹
新华网海口5月19日专电(记者 张永峰)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近日已经海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从业人员基本医保实行省级统筹,执行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根据《办法》,按照全省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业务、统一信息管理、基金调剂使用的原则,建立保障制度规范化,抗风险能力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可持续发展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据了解,统一缴费标准包括统一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方面,《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本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方面,《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0%的部分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海南将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办法》规定,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从业人员800元,退休人员600元,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26万元。
从业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统一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8%和12%;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5%和15%。退休人员统一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作者:张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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