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羊毛衫天价罚单案再判 罚金减10倍至199万
2012年05月22日08:44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5月22日消息(记者陈俊杰)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2011年),有一起案件曾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湖南郴州农民李清因为销售假冒名牌羊毛衫,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法院一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2151万元罚金。
2千多万元的罚金在我国司法史上极为罕见,案件引发强烈关注。法院认定这2千多万元罚金,是根据查扣羊毛上吊牌上的价格2000元,乘以查扣羊毛衫数量计算的。而被告人李清一方认为,应该以羊毛衫实际的销售价格,也就是140元作为计算的依据。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李清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去年12月,内蒙古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鄂尔多斯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前天(20日),这起案件有了最新的审理结果。
5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收到了鄂尔多斯中院邮寄来的重审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与去年引发争议的那份相比,判决结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李清的罪名没有变,依旧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从5年减到了4年半,而罚金则由2151万元变为了199万1859元。
2000万到199万,十倍的差距,两次罚金数额的差距怎么会这么大?李清的辩护人、湖北善道律师事务所南新丹昨天(21日)解释说,法院采纳了辩护方的意见,改变了计算的依据。
南新丹:这次判决和上次不同主要是认定的价格上,上次是以吊牌价来认定,乘以26180件,然后得出的金额就是4300多万,这次认定的商品的价格就是以李清的电脑主机里面的11批次的标价的平均价格得出140多块钱一件,这是鄂尔多斯,恒源祥就是170多块钱,然后乘以2618件,得出的数额就是398万多,然后按照398万元的50%,判处的罚金就是199万多。
即使是这样,李清还是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一是199万元仍然无力支付;二是,案件的关键问题仍有分歧。
2010年8月,警方接到举报在李清的店内查获了大量假冒羊毛衫,并认定数量为26180件,法院以此为基数,乘以140元单价,做出了199万元的罚金判决。在辩护人南新丹律师看来,警方认定2万多件的证据不足,涉案羊毛衫数量仍旧是个迷。
南新丹:一个是物品的持有人没有在现场,见证人是受害人的工作人员。这个程序违法的话,有可能搜查和扣押清单上的数量与客观实际数量不相符。李清店的旁边有很多经营假羊绒衫的其他的商家。其他商铺的人逃了,没被抓。警方聘请的打包的工人说,把李清的和其他人的都捆在一起装上了车。这就有可能清点李清的数量这26000多件的数量里就有其他商家的数量。
李清的爱人李红英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李红英:它的数量绝对是不准确的,我们没有那么多货。我们总共20多个平方,能装下2万多件货物吗?
辩护律师南新丹还提到一个李清立功没有被认定的问题。李清曾经协助警方抓获了制造假冒商标人周金柱,而这没有被法院认定为是立功的表现,因而李清的量刑变化不大。
南新丹:根据他检举的线索,周金柱已经被查证并被判刑了,所以我们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他应该构成了立功。
李清的另外一位辩护律师王福奎认为还有一个程序问题不应该被忽视,也就是这起案件不应该由内蒙古司法机关受理,案件的管辖权应该在湖南省。
王福奎:不能和刑诉法,不能和两院关于知识产权管辖的规定相抗衡。
记者:刑诉法是怎么规定的?
王福奎:犯罪地,必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的居住地来管辖,它只有这么两条。
李清在昨天通过辩护律师再次向内蒙古高院递交了上诉状。按照法律规定,内蒙古高院还有发回鄂尔多斯中院重审的可能,但两位辩护律师更倾向于高院会直接审判。是改判还是维持原判呢?两位律师不便臆测。
而远在湖南的李红英至今还搞不明白,卖衣服怎么就会惹下这么大的麻烦?
李红英:又不是杀人,又不是放火,又不是吃的东西,不知道严重到这个地步。为什么这个案子打了一年多,反反复复还是这个样子?
作者: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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