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女友”游泳遇溺五旬男被判赔20万
本报韶关讯 (记者卜瑜 通讯员汪次安、秦晓芳)50多岁的已婚男子携30岁出头的“女朋友”去远离人群的渡口游泳,不料女子却在该处溺水身亡,“女友”的父母愤而将该男子告上法庭。昨天上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因选择游泳地点失当,需要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20.4万元。
事发:两人认识一月相约出游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年过五旬的韶关市民黄某与三十挂零的少妇陈某相识,仅仅一个月便发展为情人关系。同年7月28日下午,黄某与陈某相约去游泳。黄某提出,到韶关学院游泳场游泳,陈某却认为在那里容易碰见熟人,不同意。黄某于是提议到位于韶关市郊区的犁市渡口游泳,陈某同意了。
当天18时许,黄某驾驶小轿车搭载陈某到达犁市渡口后,两人先后下水。不料由于水岸湿滑,陈某下水后不久,便滑入河中深水处挣扎不止。黄某这才意识到,“女友”水性不好,便试图将她其推向岸边没有成功。随后,焦急的黄某又尝试拉住她游上岸边,不料反被溺水的陈某紧紧抱住。黄某拼命挣脱陈某后大声呼救,附近船上的船工赶来将竹竿伸入水中,黄某抓住竹竿得以获救。而此时陈某已沉入水中溺水身亡,黄某叫人报警并通知陈某家人到达现场。
溺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了6000元赔偿款给死者的父母陈某华等人,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死者父母遂向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11774元。
法院:判被告赔偿20.4万元
在庭审中,黄某辩称,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后果应由她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其溺水过程中,黄某认为已尽了义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溺水身亡,与被告选择不恰当的游泳地点和不会施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死者陈某明知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对被告选择非正常游泳场所不持异议,仍自愿参与,属于甘冒风险行为。在游泳过程中,发生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死者陈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陈某发生险情时,已尽到其应尽的救治义务,陈某的死亡源于其自身游泳水平不高所致,非被告有意加害。但由于陈某的死亡与被告选择游泳地点不恰当和不会施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
据此,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204460元。宣判后,黄某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驳回被告黄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作者:卜瑜 汪次安 秦晓芳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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