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游升温 工商盘点旅游合同霸王条款
2012年06月19日16:11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青岛6月19日消息(记者王伟 通讯员刘开创 赵舒 刘娜)随着中、高考的相继结束,学生一族们纷纷选择结伴出游来放松一下平日里紧张的神经,很多家长也趁着孩子放假规划起全家出游计划,旅游行业迎来了暑期高峰,青岛多家旅行社不失时机的推出了毕业游、减压游等旅游项目。
近期,为了规范旅游业市场秩序,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对辖区多家旅行社的旅行合同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旅行社及时下达了整改建议书。同时,工商人员也盘点出旅游合同中的诸多“霸王条款”,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
霸王条款1:取消游团,旅行社只退款,不赔偿。某旅行社合同中约定:“若因人数不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成团,本社只退还团款,不负其他任何责任”。
工商点评: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成团,旅行社仅退换团款,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因为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取消出行计划的,客观上耽误了游客的时间、精力,打乱了预订行程安排,给游客造成不便或被动,旅行社除退换团款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2:旅行社单方面免责,游客百分百担责,两者责权利不对等。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中约定,游客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全部费用,根据游客提前通知的时间长短,还详细规定了10%-100%不等的违约金支付标准。但是,对于旅行社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却没有违约金赔偿方面的任何规定,也有些旅行社所规定的违约金赔偿标准中,游客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需支付的违约金是同等条件下旅行社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需支付违约金的2-3倍。
工商点评:上述条款显失公平,减轻了旅行社的责任和风险,却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和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第40条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3:约定苛刻条件,阻碍消费者维权。某旅行合同中约定“游客满意度以当地《游客意见表》为准,有问题在当地解决,回来投诉概不受理,游客投诉必须要有游客本人的书面材料,留下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工商点评:这一条款,严重侵犯了游客在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客观上,也容易导致一些欺客宰客问题得不到有效处置和治理,使消费者在权益蒙受损失后难以追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与旅行社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及时向旅行社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霸王条款4: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排除消费者解释权利。某些旅行社在合同中约定,“旅行社有权对景点和行程安排进行调整并保留最终解释权”,并常常以此为由,随意调整组团人数、出游线路、景点数量、食宿及交通工具安排、购物时间和项目等,当游客提出异议时,旅行社则以最终解释权为挡箭牌,使游客有口莫辩。
工商点评: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实践中,很多商家往往出于对自身经营利益的考虑,在合同条款中都规定由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但是,这种行为在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解释条款的权利,也很容易因此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利,是消费者反应最为强烈的霸王条款之一。
霸王条款5:出现自然单间游客需补房费。某些旅行社在合同中约定,“受到组团人数的限制,如出现自然单间,由游客补齐房费。”
工商点评:这个规定,乍一看起来,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因此,自然不应该由消费者为此买单。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中,应提前预见到此类问题的出现,并提前予以协调解决。
作者:王伟 刘开创 赵舒 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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