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认定“恶意操作”
获利款项被全部划走
发现这一情况后,济南泺源工行认为张某等人的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随即将其交易获利款项划走,并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上述126笔黄金买卖交易。
张某却认为自己根据工商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按照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输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统的认可,并不存在违规现象,交易合法有效。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黄金参考价格,选择高于或低于参考价格的成交,符合交易规则,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要求银行归还其被划走的2100万余元交易所得。
涉案总额3.2亿元
巨额交易引发诉讼
“涉案金额巨大,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判案依据,这是我碰到的最棘手,最困难的一个案子。”这起个人记账式黄金买卖(俗称“纸黄金”交易)合同纠纷案件,由济南中院民二庭负责审理。刚接到案子的时候,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承办法官褚飞也怵了头。
通过调查,褚飞了解到涉案总金额达3.2亿元之多的黄金交易,其实并不是实际黄金的交易,而是通过“纸黄金”的交易方式实现的。“纸黄金”交易和贵重金属对应,是纸面上的,不是真正的交易,没有资金往来,一切都是记账式的。买卖的时候,不化验金属的含金量,不运输,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
谜 团
是不当得利还是合法交易?
“纸黄金”业务合法吗?
无法律规定无交易规则
银行“纸黄金”业务虽然已开展多年,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非常缺乏。“难就难在全国没有任何法律,银监会也没有对这项业务制定任何交易规则,对于这个案子的审理,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步步惊心。”回忆起办案经过,褚飞至今感慨良多。
首先要确定的是济南泺源工行开展的这项“纸黄金”买卖业务是否合法。然而,银行竟然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性。通过与济南泺源工行案件代理人交谈,法官发现其对于银行开展的这项业务并不熟悉,自己都不知道该拿出什么证据。如果银行拿不出关于开展该业务合法性的证据,这项业务就会被认定为非法业务,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合同也就属于无效合同,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甚至包括败诉和赔偿的责任。
就在这时,一则新闻引起了褚飞的注意,“上面说的是2006年工商银行‘纸黄金’业务得到了批准。”为此,他多次前往北京,去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查阅相关资料、批文,并引导当事人找到了有效证据,最终确定了该项业务的合法性。
银行身份如何认定
中介平台还是交易主体?
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银行在“纸黄金”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中介平台还是参与买卖的当事人。“认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的身份、地位对于本案至关重要。如果是中介的话,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没有权利撤销这126笔交易。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法官介绍。
被告张某认为济南泺源工行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是“纸黄金”买卖的服务中介,不属于买卖的一方当事人。他与济南泺源工行之间系代理关系,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关系。而济南泺源工行坚称在这些交易中,银行都是以买卖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张某成交的,并非中介。
法官对所有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张某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只有两个当事人,即银行和张某本人,双方之间是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从这些记录来看,交易全是在张某与银行之间产生的,在满足成交条件后,银行与张某进行‘纸黄金’的买卖,银行并非撮合客户与客户之间成交的中介。”这个细节让法官判定,银行是这126笔“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张某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获利行为如何定性
不当得利还是合法交易?
作为交易一方的银行在特定情况下,可否对已交易完毕的‘纸黄金’买卖行使撤销权,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被告张某认为,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操作平台进行黄金买卖,全部交易都经过银行交易系统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济南泺源工行则反驳称,这126笔“纸黄金”交易,都是张某投机取巧进行的,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撤销,银行有权划走其非法所得。
既不能让银行国有资产白白流失,也不能让老百姓赚来的钱平白无故被扣划。审判中,法官发现了一个重要细节。被告张某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比当时的银行即时黄金报价低5至22元。
而客户按照止损委托方式交易时,电话银行会通过语音方式提醒,“如果你输入的汇率优于即时汇率,委托订立将不成功”。可是张某选择了止损委托方式的同时,又远低于即时黄金报价设定买入价格,显然违反了止损委托的概念和交易规则。
判 决
126笔交易被全部撤销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工商银行泺源支行关于撤销张某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进行的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析案:
《合同法》明确规定,交易要建立在真实、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因交易系统出现明显的程序故障,导致交易结果极度异常时,客户应当立即停止交易,不得利用系统的故障恶意交易,从而获得巨额非法利益。本案当事人利用了银行交易系统的漏洞,在非正常的价格下完成了交易,这个价格是非真实的,与交易的“真实性”原则相背离,按照我国的司法规定,应当判定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当事人拒绝返还,银行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对异常交易予以撤销,以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我国民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遵守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本案判决正是遵循了这一理念。“本案是因‘纸黄金’交易引发纠纷的全国第一案,也是对今后类似案件审理的一种有益尝试。通过本案可以树立公民不能利用别人的过错、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念,从而为社会倡导一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风气。”法官认为。
名词解释
纸黄金
“纸黄金”是一种个人凭证式黄金,投资者按银行报价在账面上买卖“虚拟”黄金,个人通过把握国际金价走势低吸高抛,赚取黄金价格的波动差价。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不发生实金提取和交割。
法官观点
被告行为属投机未构成刑事犯罪
由于这是当时银行业第一起因为“纸黄金”系统漏洞引发的诉讼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引起很大关注,并被冠以“中国黄金第一案”,该案在社会上也引发轰动,有人还将其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提并论。
有人说,“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得利,都是不当得利,都应追缴所得,甚至当事人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就像‘许霆案’一样。”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笔一笔的交易,经过了一个受理、审查、确认的一个过程。我委托买,你给我买;我委托卖,你给我卖,我获利了,难道就是不当得利?那么我如果赔了呢,银行也会负责吗?”
针对上述观点,褚飞评价道:“张某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在短短十天内,频繁交易达126次,致使其账户内余额由几万元骤增至2000余万元,显然属于不正常交易,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既违反交易规则,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对于银行而言,因为其交易系统未能作出正确识别和判断,导致异常交易结果发生,属于银行通过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交易系统表现出来的重大误解行为,银行有权将张某不当所得划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比,褚飞认为,“两个案子都是被告利用了银行出现的漏洞,不当获利。但区别在于本案被告张某没有实实在在拿到钱,银行已及时将其不当所得划走。张某是利用银行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和交易规则的不完善,心存侥幸,进行的投机,但其只是投机行为,没有构成诈骗,不构成刑事犯罪。”
相关链接
深圳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在潜逃一年后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周文鹏 邵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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