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孙双新曾在广东省鹤山市被害人侯燕婷(女,殁年28岁)家开办的鞋厂务工,离职时自认为侯燕婷少给其100余元工资,为此与侯燕婷产生矛盾。2010年4月10日,孙双新到位于鹤山市沙坪镇中东西村中社大楼二楼的信豪鞋厂找工作,遇到在该厂办公室工作的侯燕婷,遂向侯燕婷索要100余元,被拒绝。
次日,孙双新又来到信豪鞋厂找侯燕婷索要钱款,候仍拒绝给付,双方发生争吵。孙双新起意杀死侯燕婷。同月12日21时许,孙双新携带杀猪刀来到信豪鞋厂办公室,朝侯燕婷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等处砍刺20余刀,致其颈动脉离断、肺、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孙双新持刀逃跑途中被抓获。
最高法裁定:被告人孙双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孙双新仅因小额劳资纠纷竟预谋报复杀人,当众持刀砍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多刀,致其当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裁定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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