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25年文化馆职员讨回公职
多年来苦苦上诉,如今终于尘埃落定,武威市文化馆职工裴树唐得以恢复公职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张振国) 备受全国瞩目的武威市文化馆职工裴树唐蒙冤25年,服刑7载,多年来一直苦苦上诉,今日终于尘埃落定,当事人得以恢复公职。
1986年12月,裴树唐因强奸案被原武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86)武法刑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裴树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裴树唐不服,提出上诉。1987年3月20日,原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1987)武地法刑一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87年7月15日,经原武威市劳动局第十三次局务会议研究并报请1987年8月26日原武威市政府第十一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裴树唐公职。1987年9月19日,原武威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开除裴树唐公职的决定》(武政组字[1987]10号)。
1993年8月29日,裴树唐刑满释放。获释后,裴树唐继续上诉。2009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刑监字第263号函,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甘刑再字第17号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10年8月31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经凉州区人法院审理查明,原公诉机关(原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裴树唐于1986年8月5日下午以给被害人刘某某教唱为名,将其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0)武凉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裴树唐无罪。
2011年2月27日,裴树唐向凉州区文化馆递交了恢复公职的申请,并于2011年5月30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该院于2011年7月4日以(2011)武中法赔字第04号作出赔偿决定书:赔偿裴树唐被违法羁押2557天的。赔偿金人民币363937.81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根据凉州区人民法院(2010)武凉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和裴树唐本人申请及区文体局《关于申请恢复凉州区文化馆原职工裴树唐公职的报告》,经复审认为,裴树唐强奸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除裴树唐公职的决定》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已不存在。依据《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第二十六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2012年7月26日凉州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原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除裴树唐公职的决定》(武政组字[1987]10号),恢复裴树唐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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