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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3年内行政审批事项将压缩4成 禁发红头文件

2012年11月27日04:36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 [三年内行政审批事项压缩四成]

  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解决的事项,取消政府管制;对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本省各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昨日披露的《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下称《方案》),精简行政审批的力度之大前所罕见。在压减的同时,《方案》还明确将实行“最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防止其再度膨胀。

  大胆探索:增加八项限制性规定

  《方案》要求,对属于地方事权的部分“立足省情,率先改革,勇于突破”。

  今年10月,国务院在取消和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时明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方案》对行政审批的清理和压减更加坚决有力,在上述基础上,还增加了8项限制性规定,压减原则更细致清晰。如“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以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律取消”,把清理的“矛头”指向年检年审和认定类的行政审批。

  “增加这8条原则,是广东省大胆探索和创新的举动”,广东省转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省政府参事陈鸿宇说,《方案》体现出鲜明的“先行先试”特色。

  《方案》明确,到2015年,各级行政审批事项要压减40%以上,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

  最严格“准入制”:禁发“红头文件”影响公民合法权益

  在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制度的同时,《方案》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

  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决定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不得以政府“红头文件”等形式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增加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实施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

  “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否则行政审批改革容易陷入‘清理一批又出现一批’的困境”,陈鸿宇说,政府出台的许多意见、决定、实施细则,是行政审批权不断滋生的土壤,铲除这些土壤,也是政府“革自己的命”的做法。

  《意见》还提出,要清理整顿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禁止变相收费、搭车收费。争取尽快实现珠三角地区行政审批零收费,并逐步向全省推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企业运作成本。

  改革难点问答

  “减、放、转”如何监管?出台八项监管措施

  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明确提出在行政审批事项“减、放、转”中的监管重点,并提出八大监管措施,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在行政审批‘减放转’过程中如何监管,是个关键问题”,广东省转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省政府参事陈鸿宇说,行政审批的下放、转移过程中,都有可能滋生新的腐败。

  文件提出了协同监管、强化信息体系建设、建立投诉预警机制等八大监管措施。包括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将原负责审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调整用于监管工作。从单一的书面审查,向利用信息化平台、现场执法检查等手段相结合;从事前监管,向以执法查处为主的全过程监管转变。

  据介绍,监管措施将与“两建”体系相结合,建立全省统一、互联互通、高度共享的监管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监管信息。同时有针对性地建立监管对象的信用档案,加大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力度。省直有关部门对各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监管办法,原则上要在2012年年底前制定出台。

  政府如何向社会转移职能? 分类实施公平公开

  广东省2012年度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数百项事权,其中不少是向社会转移的职能。如何确保相关事项“转得出,接得稳”?

  《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昨日下发,明确要按“分类实施、公平公开、积极稳妥、依法监管”原则,将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

  转移事项被分为“充分竞争性事项”、“适度竞争性事项”和“非竞争类事项”三大类。

  其中,充分竞争类事项不限定承接的社会主体,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等;适度竞争类事项如果过度竞争,会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因而由特定的若干个社会主体承接,如公益服务、名牌产品评价、著名商标认定、行业评比等;非竞争性事项原则上只适宜一个社会主体承接,如企业资质认定、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订等。

  方案对承接适度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作出详细的资质规定,如具备承接职能所必需的设备、场所,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等;对承接非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则要求更严格,须具有全行业代表性,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方案还详细规定了转移方式、程序等,如对适度竞争性事项,采取公开报名、公开竞争、择优承接,选择若干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需要经历公告、报名、公示、签订协议、事项交接等多个程序。

  对2012年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布的第一、二批转移职能,必须在明年第一季度基本完成转移工作,第三批转移职能必须在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转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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