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刘育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专家表示,中国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体现了法治建设方面的进步。
该决定共12条,包括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有关部门的监管等内容。根据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实行“后台实名制”的网络身份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受者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在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的互联网治理实践长期以来综合考虑了法律、行政监管、社会管理等多个方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行政管理方式较多,法律层级不够,对网络长期发展和发挥各个方面力量参与网络社会管理是不利的,这次以全国人大决定的方式形成依法治理的环境,无疑是一个进步。
“我们从以往立法中突出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的保护,到今天重视国家、社会和个人权利,是非常重要的进步,也符合网络社会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特性”,李欲晓说。
李欲晓曾担任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处处长。他认为,此次立法着眼执法的可操作性,例如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络身份管理等问题,采取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后台实名”方式,不仅是考虑公众对于前台匿名的需要,也考虑了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障能力,这些都是以往网络立法中较少体现的、难得的进步。
李欲晓注意到,此前决定草案获得了大多数网友的支持,但在反对者中,也存在有价值的声音,包括对监管扩大化的忧虑和对选择性执法的担心。他认为,这些需要认真思考并通过立法给社会一个明确的回答,让公众对网络的未来发展有明确的预期。
李欲晓认为,在互联网治理方面,个人信息保护仅仅是第一步,对于网络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各个方面的立法,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加强。仅仅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需要考虑在执法、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众素养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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