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都市报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退出全部赃款 法官称,对沈某的判决不算法外施恩
母亲得了重病,儿子不惜越过法律的红线,截留公司的100多万元货款,用来支付母亲的医疗费。昨天,鹿城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母亲病重,儿子挪用百万货款
沈某,江苏昆山人,1982年出生,家中独子。
2004年1月,沈某被我市一家液压机械公司聘用。2006年,因业绩突出,他被公司派到江苏昆山任办事处经理,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等,每月工资4000余元。
2007年,沈某的母亲患上肾衰竭并引发尿毒症,沈某带着母亲各处求医。
“他母亲每周透析3次,还有其他辅助医疗费用。之前我们都是到外地求医,虽然现在办了医保,但自己每个月还要承担4000元的医疗费,实在很吃力。”昨天,沈某父亲老沈说。
“我是农民,已经55岁了,之前打工每个月的收入才1800元。”老沈说,虽然已经申请成了低保户,政府每月也有补助,但为了给妻子治病,他们已经负债累累。
当时,沈某已经结婚,育有一个儿子。
上有重病的母亲急需巨额医疗费,下有年幼的儿子需要抚养,陷入困境的沈某把手伸向了公司的货款。
据法院审理查实,2006年3月至2009年12月,沈某任公司驻昆山办事处经理期间,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采用收取货款后仅部分上交公司的方法,截留了10多位客户的货款共计107万多元。
2009年,沈某的妻子忍受不了家里的困难,选择和他离婚。7岁的儿子由沈某独自抚养。
生意亏损,他向警方投案自首
2009年12月底,公司找沈某对账。沈某承认了截留货款的事实,同时说明挪用这笔钱是为了给母亲治病。
“每次挪用,我都有记录。”沈某称,当时他心里早有准备,向公司列出了挪用款项的清单。随后,他和公司方面达成了还款协议,承诺于2013年到2015年之间还清所有款项。
达成还款协议后,沈某觉得无法再在公司待下去,跟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此后,公司联系不上沈某,遂报警。沈某被警方列为网上逃犯。
“其实,他没有逃避这笔债务。”沈某的舅舅郁某说,沈某后来去了山西大同,凭自己的技术入股一家机械加工公司。他希望能多赚点钱,来偿还温州公司被他挪用的资金。
然而,生意出现了亏损,还钱愿望落空。迫于压力,2011年11月13日,沈某主动向山西警方投案自首。
之后,此案被移送至温州警方,沈某被取保候审。去年12月11日,沈某被鹿城区检察院逮捕。
变卖房子,筹款退清挪用资金
案发后,沈某家人心急如焚,打算拿老家的房子抵债。
“房子在农村,不像城市的房子卖得起价钱。”老沈说,儿子出事后,他们曾经找过温州公司方面的负责人,表示愿意将房子给他们抵债,可温州公司方面拒绝了此建议。
沈某母亲当即拍板,将房子卖掉。最后,房子以105万元卖给他人。
“还好,买房的人得知我儿子的情况后,同意让我们住到今年6月份。”老沈说,拿到房款后,他马上交到了法院,加上之前儿子已经还的部分,107万元的货款终于退清。
一审有果,沈某表示不会上诉
本月6日,沈某挪用资金一案在鹿城区法院开审。
庭审中,沈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是为了给母亲治病,才走上了犯罪道路的。
公诉机关认为,沈某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一审宣判后,经法官允许,老沈进入审判区来到沈某身旁,泪眼婆娑地抚摸着沈某的后脑勺,劝儿子“以后好好悔过”。
老沈接受采访时称,沈某挪用公司资金时,他和家里人都不知情,“给他妈妈治病的钱,儿子都说是公司给他的销售提成。如果我知道(他挪用公司资金)的话,我肯定不让他这么做。”
“谢谢法官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沈某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充满感激。
沈某说,老家的人知道他的事后很同情,房子变卖后,当地有关部门经协调,给了他家购置一套小安置房的名额。当地一学校负责人知道后,也主动联系上了他家,与他母亲结成了帮扶对象。他很感谢帮助他的热心人士。
“日子虽然很难,但是我不会放弃给妈妈治病。”沈某说:“我会定期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告近况,通过自己的手艺赚钱,解决家里困难。”
虽然沈某及其家人表示不会上诉,但一审判决后依法存在10天的上诉期。在上诉期内,法院对沈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走,儿子,我们回家过年。”昨天宣判后,沈某的手铐被法警解开。在办理完手续后,老沈带着儿子离开了法院。
判处缓刑,不算“法外施恩”
当问及沈某挪用100多万元判处缓刑算不算“法外施恩”时,鹿城区法院经办此案的法官表示,适用缓刑是基于沈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这是法定从轻情节。此外,沈某和他家人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沈某的犯罪动机为其母亲治病(此已经侦查部门查实),为尽孝心而走上歪路,综合其主观恶性和案件的具体案情,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构成累犯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得出不关押也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结论,这些条件沈某均符合,因此法院对其判处缓刑,不算“法外施恩”。
有关律师也称,此判决体现了我国刑法“教育”与“挽救”并存的精神。
本报记者 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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