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6月7日电(记者 赵小燕)5月末,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8年前发生在浙江萧山的女出租司机被劫杀案做出宣判,被告人项生源被判死缓,另赔偿死者徐彩华家属20万元。7日,记者获悉,徐彩华家属已决定上诉,诉求赔偿人民币891889.8元。
1995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项生源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汽车站附近,乘上由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女青年徐彩华驾驶的浙江01-G3705红色夏利出租车回家,途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
当车辆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机耕路时,项生源借故下车,并从路边捡起一石块随身携带后返回车上。上车后,双方再次争吵,项生源即用石块击打徐彩华头面部,并掐颈、捂嘴,又将徐彩华拖出车外弃于路边,致徐彩华机械性窒息死亡。
据了解,项生源案一审时,徐彩华家属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赔偿105.5377万元,补偿内容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其中,死亡赔偿金为69.1万元。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20万元的赔偿金额,徐彩华家属在庭审结束后就表示“太少”,“如果是18年前这个数字可以商量,但是放到现在,实在太少了。”徐彩华女儿徐佳表示。
徐佳等家属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自己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该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标准和范围应以《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
随后,徐彩华家属决定上诉。7日,徐佳等人已在上诉状上签字。他们上诉要求赔偿89万多元,相比一审上诉时,他们减少了部分抚养费金额,但坚持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69.1万元。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徐彩华家属代理律师孔滨介绍,一般中级以上法院都会将死亡赔偿金视作精神损失,赔偿比较困难,“但该损失也是受害人因他人致害死亡后实际收入减少的损失,因此对上诉人而言,该损失应该是一种直接经济损失,法院理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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