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杭州6月27日电(赵小燕 祝晓艳)1995年萧山女出租司机徐彩华被劫杀案27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法院当庭维持一审原判,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项生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被害司机家属当庭提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89万余元。
根据一审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1995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项生源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汽车站附近,乘上由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女青年徐彩华驾驶的浙江01-G3705红色夏利出租车回家,途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
途中项生源借故下车,并从路边捡起一石块随身携带后返回车上。上车后,双方再次争吵,项生源即用石块击打徐彩华头面部,并掐颈、捂嘴,又将徐彩华拖出车外弃于路边,致徐彩华机械性窒息死亡。
之后,被告人项生源驾驶徐彩华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车丢弃,离开时取走徐彩华的传呼机、耳环、现金、驾驶证、行驶证等财物。
今年5月30日,嘉兴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项生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项生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故意伤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故提起上诉。他请求认定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量刑,要求从轻处罚。
今天在庭上,项生源的辩护律师童斌在庭上提出,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的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但窒息死亡是瞬间的,便不可能再与项生源说话。另外,项的辩护律师还强调,警方延后数月才提供的尸检报告中唯独没有肺部解剖的照片,让人不解。
当日上午,出庭检察员发表意见表示,项生源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项其曾因盗窃罪入狱,被释放到案发时不足3年,应考虑其属累犯,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其做“从轻”判决不能成立。
“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为我当年的行为道歉,但请法庭详细调查,作出公正的判决。”项生源在今天上午的庭审最后陈述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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