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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常回家看看”入法:更倾向于调解

来源:现代金报
原标题 [老母亲气不过欲告四位子女 希望你们多回家看看我]

  昨天,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于这条法规,媒体纷纷将其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这条法律一出台实施便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那么,从法律上如何去鉴定“经常”这个概念,又如何去监管和执行?昨天,就此问题,记者联系了多家基层法院的法官,他们大都表示,相对判决,他们更倾向于调解。通讯员 孙乔 金萍 记者 郑振国

  案例

  七旬老母亲欲告四位子女

  子女们反省:对母亲的确关爱太少

  前不久,江北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情。有位李老太,今年73岁了,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

  大女儿嫁到上海,很少回宁波。三个儿子虽然在身边但由于工作繁忙,很少有时间回去看她,连电话都很少。李老太很为子女自豪,自己每月2000多元的退休金也足够生计。但老伴去世以后,一个人居住让她倍感孤寂。

  在跟隔壁邻居聊天时,她听其他老人的小孩帮人家打工,条件不太好还经常记得买点菜来看看老人,便一气之下要告自己的子女。

  李老太说,她的身板很硬朗,生活也能自理,不需要保姆来照顾,就是身边少个人说说话。别人建议她去养老院,她又怕伤儿女们面子,总想着他们来看她。其实,几个子女也不是不来看,只是不定时,有时来一次但接到一个电话就走了。

  当时,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没有出台,李老太要告自己的子女不来看望她,这个案由法院当时是不能受理的。对此。李老太说:“那就要他们来付赡养费,也不是要他们给多少钱,多少你们随便给点,几十块钱也行。我只有一个要求,每月要让他们亲自送来。”

  了解情况后,法官立即电话联系了李老太的几个子女。子女纷纷表示会定期去看望母亲,反省自己对母亲的确关爱太少。

  无独有偶,昨天,宁海法院审理一起老人告儿子的案件。其中,老人为了1000元医疗费告儿子,并称儿子已经有两年多未看望自己。

  热议

  怎么样才算“经常”?

  不是不回家,是太忙没时间

  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6章50条扩展到了9章85条。新法增加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同时也强调了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作为子女赡养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照顾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义务。

  昨天,“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立刻引起了市民的广泛议论。

  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这个‘经常’怎么定义呢,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

  在宁波打工的安徽人小陈就很有意见,“在外面打工赚钱也很不容易,平时都很少有休息的时间,根本就没有时间回老家,加上回趟老家车费也要不少钱,碰上春节,连票都买不到,怎么经常回家看看呢?”

  “其实这个法律没用,就算子女不经常回家,又会有多少父母去状告自己的子女呢?”家住镇海的刘大爷说,法律出发点是好的,但落实很难。

  对此,昨天,记者还做了一个关于“你多久回一次家,多久给家里打一个电话”的调查。

  通过网络等方式调查后,记者发现,超过半数以上的受访者称仅在长假甚至过年才会回家。而这个群体主要集中在80后和90后,主要以大学生和工作不久的上班族为主。对于原因,他们讲得最多的是:“太忙了,根本没时间。”相比较而言,给家里打电话的情况则稍微好些,将近三分之一的人表示经常往家里打电话。

  法院

  会依法保护老人诉权

  相比判决更倾向于调解

  那么,“常回家看看”入法后,法官又是如何看待的呢?对此,记者就此问题询问了多家法院的基层法官。

  江北法院的一位基层法官告诉记者,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家庭成员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写进了法律,相当于把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高度。因为该法才刚刚施行,暂时还没有这样的判例,但至少以前,法院不会受理此类案件,现在受理了,制作成了文书,本身就已经有了警示作用。

  那么,一旦接到这样案子,法官又会如何处理呢?

  对此,宁海法院的一位基层法官告诉记者,法院会依法保护老人的诉权,但是更倾向于对双方进行调解,因为判决未必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而且还涉及到执行等问题。目前的法律条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多长时间看望老人,每次看望多久等具体的情况,因此,很难进行量化。同时,当前不少单位并没有真正落实探亲假、公休假的待遇,客观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记者了解到,法官们普遍认为,常回家看看并不局限于面对面看望,也可以是电话或短信等其他表达感情的方式,主要是强调要给老人精神上的慰藉。

  律师

  具有一定积极性与前瞻性

  但是治标不治本

  昨天,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保。

  李智保律师告诉记者,“常回家看看”入法,将原本属于家庭伦理与道德规范对个体在品质层面的界定与约束,上升到法律层面,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以法律推动亲情孝敬走进新时代,这是法治精神的升华,具有一定积极性与前瞻性。

  “但必须看到的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后适用和执行的难度。如何界定‘经常’?”李智保说,在外务工谋取生计的子女,为此可能不得不面临离家或陷入“回家难”的境地。

  由此可见,即使法院作出子女应当经常看望父母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执行起来也不易。为此,李智保认为,在子女“回家难”等客观现实障碍消除前,在给力的养老医疗保障体系真正建立并实行前,单独的立法“常回家看看”治标不治本。

  【他山之石】

  首例精神赡养案无锡落槌

  法官判定期看望老人

  7月1日上午,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至此,储某与女儿马某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

  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储某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婿争锋相对,争论不休。法院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

  法官认为,尽管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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