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下称河南石油)作为试点单位,率先在中石化全系统施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改制工作。这个过程中,河南省下辖111家县石油公司的21330名职工被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解职工人数之多,几乎堪称中石化系统中之最。
对于当时的改制背景,河南石油分公司一份内部文件显示,1998年,河南石油分公司整体划转,主管单位由地方政府变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上划前河南石油为省、市两级一体化管理,职工总数仅7744人,而上划后河南石油新增111个县级公司,在册职工猛增到35244人。
在此情况下,当时县级公司绝大多数经营亏损,不良资产高达13.68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41%。有93个县级公司资不抵债,1998全省亏损8000余万元。这也印证了前述傅成玉所提企业处于“要垮了的”状态。
为适应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河南县级石油公司按照河南省劳动厅豫劳[1999]40号和豫劳社劳资[2000]1号文件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即“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事实上,作为改制试点地区,河南石油协解人员适用的补偿金标准远低于其后中石化全国各地石油公司(同为中石化油品销售板块)。2001年5月,中石化集团对北京石油分公司减员增效方案批复中显示,一次性协解补助金平均水平控制在4750元/工龄以内。
同期中石化销售板块下属33家分公司中,盈利排名偏后的云南石油公司补偿金标准也远高于盈利靠前的河南石油。“云南石油公司下属县级单位具体执行标准虽有不同,但最低标准也在3000元/工龄以上。”一位河南石油协解人员告诉记者。
此外,前述资深中石化上访人员李新告诉记者,其与各地协解上访人员接触了解过程中得知,“除河南石油外的其他各地中石化下属企业,在协解补偿金的执行标准上,基本上是工龄乘以基数,中石化集团当初规定3850元上限不能突破,但很多地区实际执行中都超过这个上限规定。”
实际上,河南石油的补偿标准不仅远低于系统内部销售板块,亦在中石化集团位于河南的7家直属单位中几乎最低。
记者手上一份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下称洛阳石化工程)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定书显示,2001年8月底,洛阳石化工程减员分流时,对协解人员按照3850元/年工龄进行补偿补助,此外补给协解人员部分资金作为养老保险金,该数额高于实际养老保险上缴金额。
河南石油改制乱象
“河南石油改制过程中,执行的补偿金标准从一开始就是混乱的。”一位当地协解人员直言,“当初办理时候我们觉得不对劲,问他们是按照什么标准,但对方不透露,后来我们才知道,整个河南地区(协解金)都是暗箱操作,标准都是乱的。”
郑州新密县石油公司的吕国材,工龄20年,到手的一次性补偿金为16000元,而同为新密县石油公司的于建峰,工龄仅为13年,到手后的一次性补偿金就有13000元。
即便工龄相仿、不同县区的石油公司协解员间差别同样很大,河南驻马店正阳县石油公司刘来法,工龄33年,到手的一次性补偿金仅为1万出头,而洛阳栾川县石油公司的李松峰,工龄31年与前者相仿,但到手的补偿金却有21000元,是前者的两倍。
除混乱的补偿金计算标准外,不少协解人员向记者反映,在办理协商改制过程中,河南石油存在违反劳动法行为,“他们说,不同意者其身份三年内自动消失,不安排工作,不发工资,档案也没有人替你移交。职工们怕失去自己的工作也就签了字。”
在河南石油最早开展减员增效改革的三门峡卢氏县石油公司,协解人员赵小娇提供的一份通知单上写道,“我公司接省市石油公司通知,于2000年7月19日下午2:30时,在商业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企业改革改制动员大会。”其中强调称,“若不按时到会,公司按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落款时间为2000年7月16日,并盖有河南省卢氏县石油公司公章。
“洛宁、汝阳、7004沁阳公司与职工签字时,人民警察围住会场,逼职工签字。嵩县、孟州等公司签字时与职工发生冲突,经理竟雇佣社会上的人殴打职工。”一份署名为河南省县级石油公司全体协解职工的信访材料中写道。
意识到权益被侵犯,协解人员也不断为自己命运抗争,2001年协解人员张翠云将河南渑池县石油公司告上法庭,“2000年8月18日,原告未召开职代会,持空白协解书,以不签名不准参加竞争上岗要挟、诱骗,我们分别在空白格式的协议上签了名。”最终渑池县人民法院认定张翠云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
但渑池县石油公司协解人员透露,张翠云胜诉后,跟其一同被非法协解的43名人员也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至今未被受理。不仅如此,此后河南石油分公司各地协解人员再无一人有相关方面诉讼要求被法院受理。
“一些人没有工作,住在棚户区,连基本生活都保障不了。”傅成玉在谈及协解人员现状时亦曾感慨。
在整个河南石油改制过程中,另有人将其视为财富累积的重要渠道。
2002年4月10日,驻马店市汝南县检察院反贪局人员向上级呈送一份“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汝南县石油分公司原经理尹建华、原院工会主席兼人事科长骆玉甫涉嫌贪污问题”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显示,两人借2000年公司改制分流机会,涉嫌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资金。他们将本已退休、调出的人员列入改制人员,涉及34人次,共骗取国家资金合计236614.80元。这两人将126573.12元退出上缴国库后,既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也没受到所在中石化单位的任何处分,时至今日,一人退二线、一人仍在上班。
此外,记者手上2013年驻马店遂平县石油公司的一份无房协解人员公示单上,有四个人的情况颇为奇怪。刘力,身份证上信息显示,其出生于1981年,参加工作时间为1996年9月1日,这意味着其15岁就开始参加工作。同样蹊跷的还有刘巧、陈峥、沈恒,其出生日期分别为1980年、1983年和1984年,三人同为1996年参加工作,由此推算三人分别在16岁、13岁和12岁就已参加工作,明显造假。
“刘力实际生于1986年2月,2000年办理协解身份的时候只有十四五岁,根本达不到法定工作年龄。其父刘建民,是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驻马店遂平县公司原经理。刘力现在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上班,拥有两重身份。既是中石化协解下岗人员,又是上市公司中石化的正式员工。”遂平县的知情协解人员告诉记者,“刘巧是刘建民的侄女,而陈峥的父亲陈宝德是原遂平县石油公司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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