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夫妻离婚,5岁女儿跟了爸爸,妈妈却找各种理由将该给的抚养费拖着不给,女孩只好将妈妈告到法院。日前,南川区法院审结该案,判定由母亲按月支付抚养费。
2013年7月,余某和蓝某登记离婚,并签订协议约定:5岁的女儿小丽随父亲生活,母亲蓝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并承担女儿教育等费用的二分之一。但随后蓝某并未履行约定义务,小丽只好将母亲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蓝某辩称,签订协议时受到余某恐吓,请求法院认定抚养协议无效,并提出自己无固定收入,主张按每月300元的标准向
原告支付生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两人签订的离婚抚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承认其法律效力,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变更。蓝某受恐吓的辩称并无证据,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从2014年1月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蓝某应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同时承担原告教育、医疗等费用的二分之一。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唐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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