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提出要改变办案集体作业模式 错案追究 需破除三个魔咒
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错案追究需要破除三个“魔咒”,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提出,因办案人员违法行为导致错案,国家相关部门在向当事人赔偿后,应严格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其本人追偿。
张建伟认为,目前我们国家的错案追究机制存在三个“魔咒”。
第一个“魔咒”是责任的泛化。即不论办案人是否有故意违法行为,只要犯罪嫌疑人经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要追究批捕的责任。再有,案件由有罪改判无罪,就要追究起诉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泛化,有可能会进一步戗害司法人员的独立人格。
还有另一种含义的责任泛化,我国司法长期以来都是集体作业模式,凡案件集体(领导)决定、集体负责,人人有责等于人人无责,出现错案找不到可追究对象。司法改革需要逐渐由集体作业模式向个体作业模式转化,才能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和“让办案者决定,让决定者负责”。
张建伟告诉记者,按理说,司法责任制实施后,谁办理的案件就应由谁负责。但还是有基层法院的院长很忧虑,担心如果法官办错案或出了其他问题,院长还是难以卸下领导不力的责任。
因为我国司法机关是高度行政化的机构,法院院长对本院负有领导责任。法官出了问题,法院院长难辞领导之责,影响其政绩和未来仕途。
如果将来法官办错案还要院长承担领导责任,结果会使上对下的管控更强化,集体作业模式无法打破。
检察体制改革,总的方向应该把权力下放给检察官,现在有些地方开始实行的所谓“下放”,只是将一些事务性工作下放,如办案人员去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等,而实质性、终局性的决定权没有下放。如是否立案,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批准逮捕以及是否决定起诉应该下放给检察官,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对这些权力的正当运作确立了制约机制,发挥这些制约机制而不是权力过分集中于上级长官之手,可以保障权力正当行使。
第二个“魔咒”是责任追究中的目的论取向。有不少构成刑讯逼供罪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么办案人员得不到刑事追究,要么即使追究了也会得到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这就是目的论取向在作怪,很多人认为刑讯逼供者是为了把案件侦破,惩罚犯罪者,程序正当性不在严格考量范围。
第三个“魔咒”是责任追究中的部门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有些案件,明明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且证据确凿,就因当地的某些领导要维护地方司法机关形象,一句话就不让再追查了。部门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造成一些应该追究责任的案件得不到追究。
张建伟提出,一个案件办错了,当事人被错关了很多年,等到其出来时,很可能早已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我们需要思考:谁该为错案买单?国家要依法赔偿,但国家赔偿用的是全体纳税人的钱,等于全民为有些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买单。
对于那些因办案人员滥用职权、懈怠渎职导致的错案,国家赔偿后,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追偿方式是责令责任人向国家缴纳赔偿金;拒不缴纳的,可以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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