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汪海燕提出,在当今司法改革背景下,应将宝贵的司法资源分配到重罪、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中,在这些案件中突显审判中心和庭审实质化。
此外,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明确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作定案根据。
观点
合理配置有限司法资源
汪海燕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求每一个案件均适用以审判为中心或者庭审实质化。
如今,案件量剧增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对于刑事案件,如果没有合理的程序分流机制,每个案件都搞庭审实质化,法院将难以承受。
汪海燕告诉《法制晚报》记者,“程序分流”主要包括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决定;也包括在审判阶段,法院通过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快速处理刑事案件。
相关数据表明,近三年,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总案件量的80%以上;判处拘役的占42%至46%。这说明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轻罪,且大部分被告人都是自愿认罪,这为程序分流提供了可行性。我们应该将宝贵的司法资源分配到重罪,控辩双方争议比较大的刑事案件中,在这些案件当中凸显审判中心和庭审实质化。
审判中心前提是法官独立办案
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该由法院、由法官来负责,即实行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但这也应有两方面解释:
一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所适用的法律,应由法官决定,如果法院的解释和检察院的解释有冲突,应以最高法的解释为准;二是在审判中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如人身自由的限制、剥夺;对财产权的限制,像搜查、扣押、冻结等,在审判中心背景下,也应当由法院决定。
汪海燕强调,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实现法官个人独立,而非现在的法官集体独立。法官个人不独立,前面法官作出羁押决定,后面审判的法官很可能为了维护法院整体利益,规避不利后果,如规避国家赔偿等,作出与前面法官一致的决定。
建议
设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汪海燕强调,构建审判中心,在体制上就应当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政委下发了相关文件,提出要防止领导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这为抵御非法干预案件提供了依据。
汪海燕认为,还要有相应的机制保证文件的落实,以使法官有底气和勇气拒绝领导干部打招呼,并把领导的行为记录下来。应该建立相应独立的第三方评价和考核机构。
如何组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前观点不一,实践中也在摸索。有的人认为应在人大下设一个独立评价机构,有的则认为还是设在法院,但是其组成应该是学者、律师和资深法官等。
无论是哪种做法,这个机构的组成要体现“去行政化”。同时,要建立法官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晋升机制等,才能保障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作定案依据
汪海燕提出,亟待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庭审实质化要求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但我国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极低。相关数据统计,有些地方证人出庭率仅0.1%,鉴定人出庭率不到0.1%,其结果是导致庭审被虚化。
造成这种情况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立法本身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证人不出庭。现行法律规定应当出庭的证人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包括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即证人是关键性证人);法院认为有必要。
这些条件使得司法实践中很多证人应该出庭的不出庭。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要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当前应该通过修法或者是立法解释,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汪海燕主张将这三种条件分解为两种情形,即应当出庭的证人有两类:第一类,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第二类,法院认为有必要。
此外,法律还应明确,如果证人不出庭,该证人证言将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规范媒体对相关案件报道
汪海燕强调,庭审实质化需要以完善的辩护制度和较为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为依托。
审判中心和庭审的实质化都意味着对抗性将加强,如果没有律师和专业人士的帮助,在法庭上,文化水平较低或是在法律专业方面欠缺的人很难与受过高等教育的公诉人对抗。
这样的庭审仅停留在形式的公正上,要实现从形式公正到实质公正,必须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落实辩护权,优化辩护环境。
汪海燕还呼吁,审判中心的构建还需要培育相应的社会环境,普通民众包括媒体对案件的评价具有间接性、情感性和非理性的特征,因此,要规范媒体对相关案件的报道,媒体和舆论不得为了吸引眼球而采取倾向性和预判性的表述,更不得擅用民意。当然,司法机关对社会舆论要尊重和正确引导,以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文/记者汪红实习生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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