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要闻 > 经济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军事 | 评论

“老鼠仓”横行 移送司法“老鼠”过半不了了之

来源:南方周末
原标题:“老鼠仓”横行,“老鼠”哪去了
当基金经理通过“老鼠仓”发财时,往往有成千上万投资者蒙受着损失。 (CFP/图)
  当基金经理通过“老鼠仓”发财时,往往有成千上万投资者蒙受着损失。 (CFP/图)

  基金经理靠“老鼠仓”发财,在中国资本市场并不鲜见,但被查出来的并不多,而移送司法者中超过一半都“不了了之”。

  即使被绳之以法者,所获刑罚迄今为止不超过4年,并且屡屡有人通过“缓刑”逃脱牢狱。

  至于涉事金融机构,所受的处罚往往只是“暂停受理新产品和新业务的申请”。

  4年,“老鼠仓”案迄今获得的最久刑罚

  中国对于“老鼠仓”犯罪的司法追责进行立法,始于2009年。

  当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增加“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

  此前,对于“老鼠仓”行为,只有证监部门的行政处罚。

  2008年4月,进行“老鼠仓”交易的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基金原基金经理王黎敏,被证监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各罚款50万元。同时,唐建还被实施终身市场禁入,王黎敏实施7年市场禁入。

  第二年6月,证监会没收进行“老鼠仓”交易的融通基金原基金经理张野违法所得229.5万元,并处400万元罚款,同时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2010年9月,因老鼠仓交易,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万元和终身市场禁入;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万元和3年市场禁入。

  直到2011年5月,也就是刑法修正案七出台2年多后,中国基金业才出现第一个因“老鼠仓”获刑的基金经理,这就是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

  法院判决,韩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2013年3月,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郑拓,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万元。

  同样是来自交银施罗德基金的原投资总监李旭利,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在2012年11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李旭利后上诉,2013年二审时,维持原判。

  迄至今日,李旭利仍然是因“老鼠仓”案获刑最久的人。

  “缓刑”曲线脱困

  值得注意的是,“老鼠仓”案主角通过“缓刑”脱困者,不乏其人,并在近年来越来越成为明显趋势。

  2011年10月,光大保德信基金原投资总监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金额达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9余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10月,同样来自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的原基金经理钱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交易金额1.22亿余元,非法获利140余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第二年2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张敦勇,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累计趋同交易金额1.56亿余元,非法获利457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2015年8月,华夏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一名姚姓股票交易员,因“老鼠仓”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

  对于这种情形,中国证监会主席肖刚曾在2013年于《求是》杂志上撰文感慨,每年移送司法的证券类涉及刑事的案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

  肖刚在这篇题为《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的文章里介绍:

  “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中,违法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2009-2012年,案件增幅年均14%,2012年同比增长21%,2013年上半年同比又增加了40%……部分案件的社会关系复杂,不仅涉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高管人员,还涉及金融机构、党政机关干部。”

  与此同时,行政执法普遍存在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罚难、执行难的问题。资本市场案件查实率只有60%-70%,主要就是因为执法手段不足,调查困难。当事人往往不配合调查,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肖刚提到,近年来证监会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能够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

  2014年12月,证监会还曾专题介绍打击“老鼠仓”类的情况。

  证监会通报称,2014年以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出现一些新变化、新特征:

  一是部分涉案金额、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在近期已查办的案件中,涉案交易金额累计10亿元以上的有7件,非法获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13件;

  二是涉案人员已涉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三是出现多环节调配资金、频繁变换交易方式等隐蔽性较强,以及内外串通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

  南方周末记者同时获悉,2015年8月底,证监会又至少向公安部移送了6起“老鼠仓”案的犯罪线索。

  来自证监系统、公安系统的数位人士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2015年7月、8月的大规模“救市”中,更不乏疑似“老鼠仓”行为,而且涉案金额异常惊人。

  如何防止“老鼠仓”

  原本薪水已经很高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们,为何仍然要以身试法?

  一位基金经理对南方周末记者坦言,尽管他们每年的合法收入税前基本都超过百万元,或达到数百万元的水平,但对比“老鼠仓”动辄可以带来的千万元乃至亿元的收益,“诱惑还是太大”。

  此外,基金经理所在的公司,管理、内控很多时候漏洞很多,“钻空子相当容易,甚至上下勾结。基金经理不仅给自己谋私利,有时还要帮老板个人谋私利,这种事,业内屡见不鲜”。

  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则对南方周末记者形容,基金经理所处的情境“就像一个孩子,单独待在一间满是糖果的房间里。他很难管得住自己的手。”

  怎么办?

  这位总经理表示,公司本身在加强内控之外,更多时候,只能依赖于基金经理们的“自律”。

  上述基金经理则建议,首先还是要“严刑峻法”,严厉惩罚犯罪者,“像之前‘史上最大的老鼠仓’马乐案,一审、二审,都是缓刑,行业里普遍认为判得太轻了,这样犯罪成本太低。马乐案这次再审,对于我们行业来说,是件好事情”。

  其次是,要奖励和保护“内部人举报”,“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有没有做‘老鼠仓’,在一起工作的同事最清楚,因为他的一些投资行为,多少会有异常。我们这个行业比较特殊,涉及利益大,本身矛盾和内斗就不少,如果能够很好地奖励、保护‘内部举报人’,比如最终落实的巨额罚金能按比例奖励举报人,相信会有更多从业者站出来。”

  这位基金经理所言的“内部人举报”制度,其实早在证监会的设想中。肖刚就曾在《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文章中提出,要“建立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举报激励机制,提高案件发现能力”。

  这篇文章里,肖刚还提到,当前“中国投资者维权的渠道还不顺畅,投资者难以获得经济赔偿。现有法律法规还不适应证券集团诉讼等做法,支持投资者维权的公共机构有待健全”。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时任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局长侯外林(2015年9月调任证监会稽查总队队长),也曾公开表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推出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方便相关受损的投资者索赔。

  别让金融机构逃脱惩罚

  不过,迄今为止,对于出现“老鼠仓”犯罪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本身,证监部门做出的处罚,仅仅只有“暂停受理新产品和新业务的申请”。

  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谢杰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臧小丽博士等人同样认为,在司法实践层面,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允许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对于“老鼠仓”案的实施者以及所在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民事索赔,非常重要。

  臧小丽说,目前中国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案,大多数案由是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案,“内幕交易案到现在,都只有一起。那就是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判决的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其中6名投资者胜诉获赔。这是中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第一例胜诉案例。然而,光大证券案,还有特殊性在内。”

  谢杰则称,投资者对“老鼠仓”案进行索赔的案件,几乎很难立案,即使立案,也从无胜绩。

  “根本原因,就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缺乏明确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的索赔机制。因此我建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必要明确规定基金及资产管理公司的‘老鼠仓’交易民事索赔机制,明确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所在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有权向实际违法犯罪者追索。”这位曾担任过八年检察官的学者如此表示。

news.sohu.com false 南方周末 https://www.infzm.com/content/113894 report 4418 当基金经理通过“老鼠仓”发财时,往往有成千上万投资者蒙受着损失。(CFP/图)基金经理靠“老鼠仓”发财,在中国资本市场并不鲜见,但被查出来的并不多,而移送司法者
(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我要发布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

客服热线:86-10-58511234

客服邮箱:kf@vip.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