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寻找司法独立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
2002年5月24日02:11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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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发表讲话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允许“暗箱操作”。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民自由参加旁听外,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并在必要时进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
1998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电视台首次合作,现场直播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国内十大电影制片厂诉电视作品著作权被侵权的法庭庭审活动全过程,历时275分钟。
同年,中央电视台和重庆电视台又联合直播了綦江虹桥垮塌案的庭审过程。
庭审直播越来越多,截至1998年9月中旬,全国已有110家法院与电视台合作推出了庭审节目。
武汉市黄陂区法院甚至将法庭审案的全过程以一种“现场直播”的形式在法院门前的屏幕上公开播放出来,也有的法院对庭审进行网上直播。
在庭审直播推行过程中,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赞成者认为,冲破了新闻界流行多年的案件审结后方可报道的陈规,有助于增加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加强对司法审判的舆论监督。反对者则认为,电视直播法庭审判会影响庭审过程的庄重和严谨,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实际上,司法独立权与媒体报道权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者的独立程度决定着司法者与法律的接近程度。司法者独立性越强,就越有可能遵从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反之,就越有可能远离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一切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利、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法官无需掌声不惧骂名真正依据法律和事实审判。而媒体采访需要相对公开的条件,发表的社会见解会形成公开的舆论导向,影响受众对事实的判断。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法官、给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而影响公正的判决。
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司法独立与媒体报道形成了事实上的矛盾与冲突。如一些媒体就原湖南电线电缆集团总经理陈海燕涉嫌侵吞转移国有资产一案报道时,案件正在审理,就进行了大量定性定罪报道,有的称其“实施了犯罪活动”。蒋艳萍一案也未逃过“媒体审判”一劫。庭审直播的负效应也凸显出来,一是稍不注意,拍摄活动对司法审判活动造成干扰,甚至加重证人顾虑,使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二是滚动播出,闹得社会上沸沸扬扬,有倾向性的评论都有可能影响法官的心理、情绪、意见。
法律的精髓在于维护权益的平衡。无论是司法独立权还是媒体报道权,都具有宪法权利的优先地位。司法与媒体所追求的终极价值是统一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因此,寻求司法独立与媒体报道两者的平衡是可能的。
长沙中院出台的有关法庭现场采访的规定尽管仍偏重于对司法独立权的保护,但对寻求两者的平衡做了可贵的探索。其出发点在于既维护司法独立,又保障新闻采访自由权。新闻采访尤其是庭审直播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对于当事人坚决反对现场直播的意见应予以考虑和尊重。
媒体的客观报道无疑是司法独立和媒体报道两者之间基本的平衡点。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出现某些含有偏见的报道,无疑会给公正地进行审判增加障碍。
其实,国外也一直在寻求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的平衡点。英美等西方国家对庭审直播很慎重。描述庭审现场的多是一些法庭画家,公众无法从电视媒介上看到庭审。但是,如今美国纽约州法院向电视直播敞开大门,结束了48年以来纽约州禁止电视台涉足法庭的历史。
1952年,纽约州通过了它的《民权法》,其中第52条规定:禁止照相机以及摄影器材进入州法庭。直到1987年,纽约州《法院法》的第218条规定法庭可以有限制地对新闻媒体开放,试行期为10年。10年过去后,即1997年,该条款停止生效。
法官指出,在这十年试用期里,事实证明当年禁绝电视转播的理由今天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应该按照宪法的要求充分体现言论自由的精神,让公众可以从电视屏幕上看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不过法官也指出这种参与的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官有权限制任何影响或干扰法庭判决的新闻报道。
美国现在已经有48个州允许媒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一定的录音录像报道。
英、美等国家除以法律手段对新闻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外,还采取新闻咨询评论会制度、媒体与法庭签协议的方式对有碍司法独立的新闻报道加以限制,这种做法对媒体报道也不无益处。
寻求司法独立与媒体报道平衡点的努力,也许是无止境的。(吴湘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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