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晓阳:北京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刑法博士,全国首届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 |
主持人:最近媒体报道了几件性骚扰案案件引起广泛注意,其中包括武汉的全国第一例性骚扰案获胜,北京的第一例性骚扰案在审理过程当中。 从性骚扰案件来看,法学界一直认为由于取证很难,难以把它列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内。这就牵扯到一方面公民如何依法取证的问题,媒体还报道了有一少女在公共场所被人扒了衣服,为了起诉征求旁人作证,却很难找到作证的人。 这就牵扯到另一方面,公民应当如何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为别人出庭作证。关于公民的依法取证和依法作证的问题,今天我们请来炜衡律师事务所江晓阳律师跟大家做一下交流。
江晓阳:先做个自我介绍。我是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得首届律师辩论大赛的优秀辩手奖。
观点提要:
性骚扰是触犯他人性感敏感部位的行为和语言,头发、胳膊、肩膀、腰部不算敏感部位。否则,很难把异性的正常交往与性骚扰区别开来。性骚扰的标准应当是统一的,不论东方西方,观念开放保守。
性骚扰取证难,首先难在性骚扰常发生在隐秘场所,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即使有第三人在场,那么第三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也是一个问题。 性骚扰取证难,还难在性骚扰随时可能发生,但不可能随时携录音录像设备取证。
性骚扰取证难,还难在具法律效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和本案有关联性,还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以证据胜诉的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原告提供的文字证据与原告主张的性骚扰的关联性存在问题。因为从被告保证今后和原告保持正常同事关系的文字证据,不能推断两人过去的关系不是正常同事关系。
性骚扰取证难,还难在起诉不成就会面临对对方名誉权的侵犯,被被告反诉或者另行起诉你侵犯被告名誉权的情况。
《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要加进性骚扰条款,拟要求被告也要举证证明自己在性骚扰上无过错,并对实施性骚扰的人实施巨额经济赔偿制。这两个拟设条款前者违反基本的诉讼法,至于后者,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平衡来看,是不可取的。
关于公民在跟执法机关打交道的时候,怎么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个人认为不是属于公民不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而是法律在设计当中保护公民权利这方面有很大的缺陷。
1.性骚扰是触犯他人性敏感部位的行为和语言,头发、胳膊、肩膀、腰部不算敏感部位。否则,很难把异性的正常交往与性骚扰区别开来。界定性骚扰关键看部位不是看态度。没有触犯性敏感部位言与行无法知道他的态度。性骚扰的标准应当是统一的,不论东方西方,观念开放保守。
主持人:网友的问题已经进来了,他们开始讨论性骚扰的概念和取证的问题。什么叫性骚扰?请您先给性骚扰做一个简单的评价。
江晓阳:我们国家的法律上没有关于性骚扰的定义,我个人理解性骚扰是触犯他人性感敏感部位的行为和语言构成的性骚扰,要强调性别的敏感部位。
网友:每当我工作有了成就,上级都喜欢摸摸我的头发、胳膊、肩膀这算性骚扰吗?
江晓阳:严格来说不算,如果算的话,就太空泛了,很难把异性的正常交往与性骚扰区别开来,有点儿扩大化的倾向。
主持人:腰部算敏感部位吗?北京的雷蔓说她的上级摸过她的腰部,腰部算敏感部位吗?
江晓阳:不能算!
网友:男人和女人对语言性骚扰理解不同,男人觉得是开玩笑,女人觉得是侮辱。
江晓阳:还是要以法律的界定为标准。
主持人:性骚扰可不可以定一个规范的标准?国外有法国制定的规范标准?
江晓阳:在美国司法判定当中是有的,它的标准就是:属于对女性的敏感部位的行为和语言就构成性骚扰。
网友:性骚扰是不是不仅限于男人对女人,甚至女人对男人,甚至男人对男人也可能有这种骚扰?
江晓阳:也算性骚扰。异性主要是通俗的、一般的、普遍的说法,严格来说这个网友所说的情况也是构成性骚扰的。
网友:经常有从身边路过的男士向我吹口哨,算不算性骚扰?
江晓阳:不算。
网友:短信当中发黄段子,算不算性骚扰?
江晓阳:这种行为构成性骚扰。
网友:怎么对待性骚扰讹诈?我看到一个男学生在挤公共汽车的时候,被一个女的讹诈,非要让他赔两千元钱。
江晓阳:在法律上不太好解决,你怎么证明她是故意往你身上蹭的,而不是你往她身上蹭的呢。如果男方没有找到证据,就没有办法说她讹诈。
网友:我被上司从轻轻接触到强迫拥抱,算不算性骚扰?
江晓阳:肯定算。
主持人:如果上司说是自愿的,这个如何界定到底是自愿还是性骚扰?
江晓阳:如果上司说是愿意的,女方说是不愿意的,那就得需要第三方来证明。
网友:现在女性越来越性感,让男性怎么办?
江晓阳:这个话不能成立,不能说女的越来越性感,男的就能性骚扰
2.性骚扰取证难,首先难在性骚扰常发生在隐秘场所,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即使有第三人在场,那么第三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也是一个问题。
主持人:性骚扰证据很难搜集,如果要是发现自己被性骚扰,怎么取证?
江晓阳:性骚扰证据搜集是比较困难的事情,关于不仅性骚扰案件证据的搜集属于比较困难的问题,在普通的民事刑事诉讼当中证据的搜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困难。性骚扰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案件,你去搜集证据,从人证上有没有第三人在场,有第三人在场,那么第三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这也是一个问题。
江晓阳:除了证人在场之外,还有录音录像资料能不能够及时获取,这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录音录像资料不可能说今天突然到什么地方去,把录音录像设备统统带上,一般人不会这样去做,这样做就有点不太正常了。除此之外作为证据的书证,在来往的信件上有没有这样的性骚扰语言,比如有性骚扰书证搜集起来比较好,比如信件来往、文件来往,搜集起来在法庭上出示比较方便。
江晓阳:在场的第三人作为人证的证据搜集关键,涉及到证人是否愿意到法庭作证,到法庭如何作证,这个问题是法律上所不能够解决的问题。
主持人:如果不到法庭作证可不可以书面作证,写一个条子签上自己的名字,这种证据有效吗?
江晓阳:在国内司法实践当中是有效的,但按照发达国家法制中对证据的要求标准来看,这个东西是不行的。因为证人必须要出庭,面对双方律师的质证。
江晓阳:我们国家目前出具证言的证人不出庭的方式,其实剥夺了另一方律师对证人质证的权利。
主持人:为什么中国立法上把性骚扰规范起来比较难,是因为取证难吗?
江晓阳: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习惯有关系。以前大家对性骚扰不愿意公开,法律上没有引起立法重视。现在社会文化不断进步,社会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多元化,这个东西就逐渐浮出水面,引起司法关注。
网友:在公共汽车上的那些人大多数都是看客,一般不管“与己无关”的事。这些看客是不是法律意识淡漠?是不是跟中国没有证人保护制度有关?
江晓阳:中国的传统文化潜意识当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文化影响比较深,随着文化开放、进步,这种东西在逐渐退去,但是历史的影响还是存在的。另外,法律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从世界其他各国的规定来看,这种规定很难落实到实处。
江晓阳:法律说,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到法庭作证的是属于知道案情的人,不知道案情就没必要作证。知不知道案情只是我自己的个人把握,他人无法知道我是否知道案情。法律对拒不作证没有办法。
主持人:可以不作证,但是不能做伪证?
江晓阳:对。可以不作证,但是做伪证就违法了。
3.性骚扰取证难,还难在性骚扰随时可能发生,但不可能随时携录音录像设备取证。
主持人:根据去年《民法通则》的最新解释,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证据的取得必须以合法手段取证为前提,请您解释一下,公民采用录音录像为性骚扰取证的时候,怎么算是合法,怎么算是非法?
江晓阳:从法律角度来说,你取证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抽象说就是这样一个定义。合法取证,一般指在公共场所录音、录像。假如我们现在就性骚扰案件向法庭提供录音录像资料,来源可能有不同的方式。比如有的女方事先到某一个场所去要会见某个男士,会带着录音机,谈话过程中把录音机打开,男士在谈话过程当中言语上有性骚扰的倾向,按照司法解释这个是属于合法的。
江晓阳:还有一种情况:录像资料,原被告双方在某种场合中,男方有性骚扰的行为和举动,有第三者碰巧录像下来,原告找到第三者,把录影资料搜集过来提交给法庭,这个也是合法的。私人空间,比如在女方家庭,出于其它原因,在家庭设置了录像探头,男方到女方家里,不知道有摄像头,男方的性骚扰行为被录像,这个也是属于合法的。性骚扰的录音录像资料要说非法的话,这种非法情况还是比较少。
4.性骚扰取证难,还难在具法律效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和本案有关联性,还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以证据胜诉的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原告提供的文字证据与原告主张的性骚扰的关联性存在问题。因为从被告保证今后和原告保持正常同事关系的文字证据,不能推断两人过去的关系不是正常同事关系。
主持人:武汉发生的那例案件(相关报道请看: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采用了录音证据,还采用了文字证据。
主持人:录音证据是原告的亲人到被告所在单位,把人家对这个事情的看法或者提供的证据录下来。文字物证是:被告曾经向原告的丈夫说,保证今后和原告保持正常同事关系。 被告曾经为自己辩护说,这是在胁迫之下写的条子,但是法庭让他证明确实是被胁迫,他提供不出证据。
江晓阳:录音证据我不知道她是在什么情况下搜集的,被告亲手写下书面证据和原告保持正常的同事关系,这个作为认定性骚扰行为存在,从证据的关联性来看存在问题。
江晓阳:作为证据有三个特征:和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原告或被告主张能够存在,还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江晓阳:被告向原告的丈夫承诺,从书写之日起,和原告保持正常的同志关系。这句话不能反证我以前和原告的关系是不正常的、非同志的关系,不能以此为证据。武汉法院在使用证据过程中违背了证据关联性原则。如果被告承认过去对原告做出什么行为,比如触摸被告人的敏感部位,说了流氓的话,今后保证不再犯了,这样就可以。
江晓阳:如果被告说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写的,要证明当时是怎么被胁迫,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被胁迫的,民事案件的据此审理是没有问题的。
江晓阳:什么情况是胁迫?在广东法院有一个案件,有一对老夫妇受他人持刀胁迫,写下欠人家一万块钱,法官要老夫妇证明是被胁迫的,他们两个没有证据,后来老夫妇坐在法庭门口要自杀,后来公安局查看笔录,查到持刀胁迫的人。审判此案的人被判玩忽职守罪。
网友:证据多少算是确凿?只有单一的录音是否可以?现在录音也可以伪造,法庭怎么采纳?
江晓阳:伪造录音是属于技术问题,不涉及到证据制度本身的问题。证据伪造的话,就是向法庭提供伪证,法庭可以通过技术鉴定判断是不是伪造的。
网友:在场作证的是被骚扰人的朋友,证据是否有效?
江晓阳:要由法官来定。
主持人:现在到底有多少种有效证据?什么叫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对人证有什么限制?亲人作证有效无效?
江晓阳:人证当中有亲属作证,不是说它有效无效,关键这些证据的内容、形式符不符合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在诸多证据当中,对于法官来说,对证据有一个判断,哪个证明率高,我相信这个东西是真实性百分之百,90%,你亲人证据证明的真实性有10%、20%,或者完全没有,只是证明力度上有区别。只要证据来源合法,有关联性,都应该进入诉讼程序,最后定案的时候,法官对这些证据做一个评价,这些证据我们采信,这些证据我们不采信。
主持人:物证除了音像制品,E?MAIL能不能算是证据?
江晓阳:E-MAIL假如作为证据固定下来,怎么证明这个E-MAIL就是被告的?我不懂电脑技术,如果技术问题能够解决的话,我相信E-MAIL可以作为证据。
主持人:北京首例性骚扰案原告拿出好几十份证据,被告律师认为都不可信。对于性骚扰案,哪些证据是属于无效证据?哪些证据是属于间接证据?
江晓阳:有效的直接证明男方或者上司对女方进行了性骚扰行为,这个证据有一份就足够了,比如说录像是最直接的。间接证据比如某年某月某时在某地和上司在某个房间里面,上司对我实施了骚扰,作为间接证据,我作为证人某年某月某时女方确实到男方办公室过了一个小时出来,这个叫间接证据,证明事发的地点和时间,但里面是不是发生了什么事情不能得到证明。
5.界定性骚扰关键看部位不是看态度。没有言与行无法知道他的态度。
网友问:对于性骚扰,中国目前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可参照吗?
江晓阳:有《民法通则》。
网友:算不算性骚扰,不要看部位,应该看态度。
江晓阳:一个人的态度是通过他的言与行表现出来的,如果没有言与行无法知道他的态度。我们界定当一个男的把手放在女的腰部,他表明什么态度?可能内心想骚扰这个女的,但是就目前的行为还没有构成骚扰。
网友:江律师接过类似的性骚扰案件吗?
江晓阳:没有。
6.性骚扰取证难,还难在起诉不成就会面临对对方名誉权的侵犯,被被告反诉或者另行起诉你侵犯被告名誉权的情况。
网友:该怎样告对方性骚扰呢?
江晓阳:公民去告某一个人,不管是告性骚扰还是其他人身权利侵犯也好,关键在于你是否有证据这是其一。其二,你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你的主张。
主持人:取证过程中必然跟第三者发生关系,我在跟第三者说被告可能对我进行了性骚扰,不管最后起诉没起诉,那么在取证过程中您认为是否构成了对被告名誉权的侵犯?
江晓阳:如果她起诉的被告经过事后查证没有性骚扰行为,这个被告到第三人那儿去取证:“某日某地某人对我实施了性骚扰,你给我提供证据”,这句话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主持人:假如法庭最后宣告因为原告证据不足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原告也构成对被告的名誉权侵犯?
江晓阳:也构成。
主持人:起诉不成反而违法了?
江晓阳:这就要求我们每个公民在起诉的时候都要非常慎重,因为起诉不成的时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证据不是非常确实充分的话,将来就会面临被被告反诉或者另行起诉你侵犯被告名誉权的情况。
主持人:性骚扰案中原告有可能侵犯对方的权利,怎么样做到取证又不侵犯对方的名誉权?
江晓阳:作为原告是不是对法律非常知晓,对诉讼的程序制度非常熟?你如果确实非常熟悉的话,你会判断自己的这些搜集来的证据能不能够足以让法院支持你的主张,那么法院支持你的主张,对方的名誉权就不构成侵犯,如果你没有把握的话,或者对法律不熟悉就应当委托对法律比较熟悉的这些人帮你做判断,然后你再做出决定是否出去搜集证据。
江晓阳:为什么在国外不管大小事都要找律师帮助解决?就是因为当事人对法律不是那么非常熟悉和了解,在操作过程当中可能法律条文中说我绝对要胜诉,但是到实际情况就不是那样了,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要出现,作为普通老百姓就不知所措。操作过程中要找一个精通法律的律师帮你做决策。
网友:这类隐私案件有没有公开审理的必要?
江晓阳:可以不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可以的,如果确实属于隐私案件,法庭也不应当公开审理。
主持人:北京的首例性骚扰案如果败诉的话,肯定是侵犯被告名誉权?
江晓阳:是的。
网友:江律师,是否可以建议性骚扰案由公安来搜集证据?
江晓阳:性骚扰案如果让公安人员来搜集证据,我觉得也没有什么不可以,关键是公安在搜集证据的时候往往超越了公安的职权范围,所以老百姓比较害怕,如果说公安搜集证据确确实实依法搜集证据我认为未尝不可。我估计公安机关肯定不会受理,讨论一下是可以的。
7.性骚扰随时随地都能遇到,怎么样保护自己?
网友:性骚扰随时随地都能遇到,怎么样保护自己?
江晓阳:防不胜防。假如一个女的经常遇到性骚扰,我建议你随时带一个录音机,现在录音机很方便,如果你觉得那个人有这种可能,可以随时打开录音机录下来,如果上司和同事知道你随时带有录音机,一般情况下不敢对你实施性骚扰。
网友:手机录音现在只能录三五分钟,有效的证据跟录音的长短有关系吗?只要录着关键性的话就可以做证据吗?
江晓阳:跟录音长短没关系。
网友:会不会在公共汽车上不小心碰了一下就小题大作。
江晓阳:法官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根据证据判断,公共汽车上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一种无意识的接触,如果大家都在办公室,你坐你的办公桌,我坐我的办公桌,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问题。但是坐公车大家都要挤,假如车厢很拥挤,前胸贴后背,这个情况肯定会存在,你不能说人家有性骚扰。这种场合下即使有人有这种坏脑筋,你也很难区分他的行为就是性骚扰。
网友:在车上被人摸过下身,这种情况怎么办?
江晓阳:当他实施骚扰行为的时候你抓住他,有车上其他乘客作证,就构成了性骚扰行为。如果车上没有人作证,即使对方实施这种行为,只能是自认倒霉。
网友:是不是应该规范媒体报道,媒体报道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江晓阳:媒体的报道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有规范,北京的原告如果起诉不成立的话,她在媒体上发布消息,媒体把这个消息发布以后,媒体是不是构成名誉权侵犯要看媒体的具体报道。对于媒体的报道是不是要做出规范,我认为国家对媒体报道的自由权不能限制。
主持人:记得原来案件中有法庭规定过:法庭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没有结案时,媒体不能报道以免影响判决。
江晓阳:这个没有见过最高法院或者国家哪个执法机关有过这样的明文规定。
8.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取证有没有界限?
网友:公民在诉讼过程中怎样搜集证据?
江晓阳:搜集证据的行为一定要合法,不能采取违法的手段搜集证据,否则这个证据就不能被法庭采信了。你搜集一大堆的证据,但和本案没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主持人:公民取证有没有界限?
江晓阳:公民取证和公安取证的区别是:公安是国家执法机关,可以带有强制性的方式去取证,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实施人身限制的方式来取证,这些东西公民是不享有的,区别在这个地方。这是取证手段上的区别,公民取证的范围法律上是不禁止的。
网友:可否委托他人或者私家侦探取证?
江晓阳:私家侦探在我国尚未取得合法地位,但是可以委托第三人到某个地方去取证。委托律师、委托非律师都可以。
9.提高公民作证的出庭率?只能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证人保护制度保护成本太高了,国家承受不了。
主持人:陕西一名校长把学生打死了,最后校方施加压力让学生做伪证说没有打人,学生最后做了伪证。这个法律责任是校方还是学生的?(相关报道:陕西一学校发生惨剧 校长打死擅自离校学生)
江晓阳:责任应该是校方,学生做伪证是处于被胁迫威逼的状态,不做伪证可能受到校方某些不利的干扰,所以就做了伪证。作为校长是绝对不能这样做的,这样做肯定是属于触犯了法律,要么触犯了民事诉讼法,要么触犯了刑法,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主持人:怎么样提高公民作证的出庭率?
江晓阳:包括法律意识教育,但是整体的改观需要等到国民文化素质提高之后,具备现代社会意识、具备现代法制观念以后,他能自觉出庭到法庭作证。
主持人:如果被告是一个混混、恶霸,如果有人告他的话,愿意出庭作证的人很少。如果败诉出来了,可能会找你报复,即使胜诉,过两年他出狱也可能找你报复。
江晓阳:对证人保护我们国家做的不如发达国家,但是证人保护不能根本上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如果出庭作证之后,国家把你的身份全部换了,黑社会报复我几乎是不可能的,采取这样一种保护制度我就可以作证。但是这种保护成本太高了,国家承受不了。
江晓阳:这个问题绝对的解决方案是没有的,相对的办法不是一种硬性而是一种软性的,那就是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等于关心自己”,不断提高这种意识。公民应当到法庭作证,这也是一种道德要求。公民作证与否最终是一种道德要求,法律即使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这一点不可能落到实处。
主持人:您能不能给伪证做一个定义?
江晓阳:向法庭做的证人证言证明他所叙述的事实和当时客观事实不相符合,这是客观要件之一,故意做这种叙述事实,明明知道案件不是这样的事实,故意叙述成这样的事实,这两点才能构成伪证。
主持人:国外证人在法庭上拿着圣经宣誓,这样做有意义吗?
江晓阳:有神圣感,如果你做的是伪证的话,要追究你的责任。你向圣经宣誓,你保证你做证是当时的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东西,事后证明并不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那么法律要追究你的伪证责任,这个是有意义的。
10.《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要加进性骚扰条款,拟要求被告也要举证证明自己在性骚扰上无过错,并对实施性骚扰的人实施巨额经济赔偿制。江晓阳对这两个拟设条款持异议,称:前者违反基本的诉讼法,至于后者,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平衡来看,是不可取的。
主持人:《妇女权益保护法》要进行修改,要加进性骚扰。为了对进行性骚扰的人有足够威慑力,他们将设巨额经济赔偿制,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江晓阳:动机是好的,想彻底遏制侵权行为。但是巨额到多少,是一万还是十万还是一百万作为惩罚的额度,从实施的角度、从实践的角度来说,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实际是做不到的。即使你在司法实践当中规定了,但是也做不到。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平衡来看,这个东西是不可取的。不能因为性骚扰就给巨额的精神赔偿,那其它的强奸案要不要给精神赔偿?
江晓阳:民事上的精神赔偿制度我个人认为在中国很不健全。我认为应当有一个原则,只要我的精神受到了伤害我就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到底赔多少是我个人的主张,法院认定应当赔多少,对方有能力赔多少,作为法庭应该有一个平衡。修改《妇女权益保护法》这个动机是好的,性骚扰要赔偿,杀人要不要赔偿,要赔偿的话是不是要给巨额赔偿来遏制杀人行为。从国家法律体系的平衡来看是不可取的。
主持人:《妇女权益保护法》要做修改,鉴于原告对性骚扰案的取证很难,要求被告也要举证证明自己在性骚扰上无过错。这个是否有点儿强人所难?
江晓阳:如果这样改的话,是违反基本的诉讼法。杀了人,谁来证明你杀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来证明你杀人。我在法庭上一句话不说,我也没有任何证据,法官判没判我杀人要靠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女方控告男方性骚扰,就要“谁主张谁举证”。女方说男方对她实施了性骚扰,女方要拿出证据。男方没有为自己作证的义务,男方可以为自己作证,但是没有这个义务。
主持人:电视剧里面经常看到,发生了凶案公安机关向你取证不在现场,如果你不能证明不在现场,不能证明自己清白?
江晓阳:这个绝对违反刑事诉讼规则的。当发生了凶案时我在现场,要公安机关拿出证据,不要我拿出证据。 公安机关证明某时某刻某人在某场所。
江晓阳:被告没有义务证明“我清白”,只有公诉人有义务证明我有罪。当你证明我有罪的这些证据通过法律审理不成立的时候,就证明我清白。
11.提高中国人的法律意识首先是国家立法要到位,法律教育、法律宣传要不断随着立法的进步到位
主持人:无论取证也好,作证也好,对于中国人来讲,最常见的是两种情况,要么无人取证无人作证,要么就暴力取证或者违法取证。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怎么应该向西方靠拢一下?怎么样提高?
江晓阳:我个人的感觉,提高中国老百姓或者国民整体法律意识,首先是国家立法要到位。现在很多问题是属于国家立法没有到位,导致老百姓出庭作证也好,或者搜集证据也好,会有很多的顾虑。有些老百姓打官司,他想象很简单,到了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三个月解决问题,结果一拖两三年还解决不了问题,时间的消耗、物质上的消耗就不值得,所以就懒得去打官司。
江晓阳:证人也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每次出庭都去,单位说你每次都出庭,不来上班,他的经济上可能会受到影响,或者有无形的工作上的影响,可能也懒得去作证。要想排除老百姓的后顾之忧,首先法律要到位,法律教育、法律宣传要不断随着立法的进步到位,否则我们现在片面强调或者指责老百姓法律意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强,这是很片面的。
网友:原告即便胜诉,也要受人的歧视。
江晓阳: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文化背景的价值取向问题。
网友:罪名成立的话,性骚扰是民事侵权,民事侵权和刑事罪名之间有什么区别?
江晓阳: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基本来说有两点区别:民事侵权一般情况下不考虑动机问题,主观因素不考虑,如果有这种行为就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刑事案中如果把你作为伤害案件,考虑动机问题比如你是故意伤害,你过失伤害就不存在。民事侵权程度如果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就肯定构成犯罪。
12.关于公民在跟执法机关打交道的时候,怎么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个人认为不是属于公民不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而是法律在设计当中保护公民权利这方面有很大的缺陷,导致公民无法利用法律。
主持人:关于公民在跟执法机关发生冲突或者打交道的时候,怎么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从去年以来此类案件非常多,无论是处女嫖娼案还是收容案也好,这些案件当中公民都可能跟执法机关打交道,而且可能都蒙受了委屈。这种情况下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时好像都不太会行使这种权益。
江晓阳:公民和执法机关打交道过程当中怎样维护权利,从发生的案件来看,我个人认为不是属于公民不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而是法律在设计当中保护公民权利这方面有很大的缺陷,导致公民无法利用法律。
江晓阳:比如说处女嫖娼案,他把女的抓来了就审,这个女的处在那种情况下怎么能够利用法律来说怎么保证我自己?把这个问题提给任何一个正常人,当时有什么办法?
江晓阳:一旦把人带到公安机关去询问,当事人提出要有律师在场,律师必须在场,如果说法律让当事人行使这个权利就行,比如有人证明今天下午一点把人带到海淀公安局,结果当事人要求律师在场的话,律师没到,那这些口供统统是假的。可现在法律没有这个规定你说我怎么办?
江晓阳:我记得报上曾经登过有一个小女孩为了抗议公安机关的非法拘捕她父亲,结果她的手被戴上手铐不肯解开,一直跑到地区政法委告状,全国十亿老百姓不可能都这样做。成年人未必敢这样做,如果这样做的话,你会得罪很多人,你还要不要在这个地方生活?法律提供的保障措施没有到位。
主持人: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法上吗?
江晓阳:我们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能说“刑事诉讼法很差,立法很差很不完善,但是民事诉讼很完善,行政诉讼很完善”,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它的发展是处在同一水平,刑事诉讼法是什么水平,其它法律也就在这个相应的水平上下。
主持人:一旦被警察拘留的话,是不是有权保持沉默?
江晓阳:这是解决刑事诉讼当中的某个问题,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权利不是这个问题解决了其它问题都解决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这些制度确实能够保障公民的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就意味着对政府权力要进行限制,现在恰恰是我们对政府的限制很少,相反对公民的保障不够。
网友:国外的性骚扰案怎么判的?
江晓阳:性骚扰案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不会属于刑事诉讼范畴。民事诉讼范畴就是经济赔偿,赔多赔少各个国家不太一样。
主持人:专家主张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增加性骚扰案,假设对法律的修正完成了,在法庭上可能作为一种法律的判案依据吗?
江晓阳:可以的。
主持人:如果使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证,需要完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漫长的过程,在这个漫长过程中,公民怎么样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江晓阳:这个问题难解决。
网友:在办公室里被骚扰怎么办?
江晓阳:带录音机,让在场的其他同事给你作证。
网友:现在执法部门都是在事后处理,能不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事先预防或者阻止这种事情发生?
江晓阳:修改《妇女权益保护法》,把这个纳入到妇女权益的保护范围之内,这个就是预防。其它的预防只是立法上规定一下,你不要做,做的话要赔偿。制度上不可能有预防,个人有预防。
网友:电梯里经常发生性骚扰。
江晓阳:很多电梯上面有监控的。
网友:是不是像日本那样,专门设立女士地铁车厢?
江晓阳:这个成本太高。
网友:夫妻之间有没有性骚扰?
江晓阳:一旦成为夫妻之后,关系就是特定的关系了,夫妻之间不存在性骚扰。
主持人:公民怎么样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样依法取证、作证?
江晓阳:公民在目前既定的法律制度情况下保护自己首先要学法,要了解法律对公民在民事上、刑事上、民事诉讼上有哪些权利,在行为处事的时候,有意识按照法律规定去做,做的过程当中要随时搜集保留当时的证据,这样可能在将来发生纠纷的时候你会处在比较有利的地位。
江晓阳:公民到法庭作证,我认为从道德来讲,应当到法庭作证,不能太自私,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受到过分侵害而不去作证,在道义上说不过去,但是法律上永远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
江晓阳:公民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搜集证据一定要注意搜集证据的合法性,一定要注意搜集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度是多大。现在很多老百姓打官司说:当时就是这个情况,当时的情况已经过去了,现在怎么反映出当时的情况就是证据。如果你没有证据来反映出当时的情况,那么当时的情况是不能通过你的口述成为法官的定案依据呢?一定保留当时发生的各种证据。
主持人:北京首例性骚扰案的原告雷蔓还有这样的证据:证明自己品行端正、成绩优秀。这些跟性骚扰好像没什么关系。
江晓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些证据都和本案没什么关系,和她的主张没什么关系。
网友:刑事诉讼当中,公民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执法部门可能会先入为主,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江晓阳: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有些事情可能处在边缘中,这时候要特别注意要保留当时经过的证据。一旦发生刑事诉讼,成为犯罪嫌疑人,你要把这些证据通过律师或者精通法律的人整理出来,证明你当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某种意义来说,当时实施边缘行为的时候,要刻意制造保留一些证据出来的机会。
网友:流氓和性骚扰是不是一个概念?
江晓阳:不是一个概念。
网友:外国人在华进行的性骚扰,法律上是不是一样的惩罚?
江晓阳:国家法律不健全,对普通老百姓的保护不到位,一旦适用到外国人身上可能会考虑到很多因素,可能从宽处理。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聊天到此结束,整个对话非常精彩,网友提问也非常踊跃,谢谢江律师来到搜狐跟网友进行交流,谢谢网友的参与。咱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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