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指定”强奸犯
33页遗书示清白
溆浦一学校判赔精神损失费4万元
本报8月11日讯(记者 张振中 通讯员 向斌 琳慧 丽玲 剑锋)女生宿舍里发生一起强奸(未遂)案,学校竟断定是退休教师的儿子汪建安所为,据此将汪家一家人赶出学校,导致汪建安上吊自杀。今天,记者从溆浦县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悬了一年多的官司有了结果,责任方溆浦县氵伏水湾乡中心小学被判赔偿汪家精神损失费4万元。
认定教师之子强奸女生
据法院判决书称,2002年4月1日深夜,溆浦县氵伏水湾乡中心小学发生一起强奸(未遂)案。第二天,校方根据当事的3个女生回忆和女生宿舍管理老师的反映,怀疑此事系该校退休教师谌桂青21岁的儿子汪建安所为(其住房在女生宿舍另一头)。为避免此事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学校决定不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学校主要领导原任校长彭某、副校长刘某、工会主席谭某出面将谌桂青找到学校办公室,向其讲明强奸(未遂)事件与其子汪建安有关。
33页血书示清白
学校决定“私了”,限令居住在学校的谌桂青下午4时前搬出学校,并责令谌严加教育其子汪建安,谌只好按时搬出学校。汪建安得知此事后辩解此事并非自己所为,声明校方不要乱猜疑。但彭某坚持说:“这件事已经处理好了,不要再说了,否则只有你吃亏的。”
汪建安同母亲只好回到其兄汪建军家。汪建军认为弟弟丢人现眼,又对其进行责备。此时,汪建安已无处可住,只好回多年未住人的老屋暂居。4月2日晚,心事重重的汪建安住进老屋后越想越气,写下长达33页的带血遗书,含冤上吊自尽,直到4月18日,汪建安的尸体才被发现,经公安部门勘验确认为自杀。
事后,学校向谌桂青支付了10000元用于安葬死者。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谌桂青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7638元。
校方侵害了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其校内发生的强奸(未遂)事件在未经任何合法侦查途径结案前,遂擅自怀疑认为该事件系汪建安所为,其行为实质上是对尚未能结论的事实下了结论,而该结论又直接关系到汪建安的人格尊严和降低社会对其公正的评价。因此,学校的行为侵害了汪建安的名誉权,而汪建安在名誉权受到侵害后选择了自杀的过激方式以证明其清白。学校的侵权行为虽不足以产生汪自杀的后果,但汪的自杀以及由此引发社会舆论的种种猜测、议论,对谌桂青及其家人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致使谌桂青一家精神上极度痛苦。学校的侵权行为与谌桂青所受的精神损害后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宣判后,学校方不服(但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向溆浦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此事。记者今日获悉,溆浦县人大内司委已依法对此案进行执法监督,并介入调查,督促公安机关早日破案,彻底查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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