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颜丽敏等3被告虚开增值税一案,昨日市中院一审作出判决,分别判处颜丽敏、蔡亚壹、王福全有期徒刑15年、8年和3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颜丽敏用伪造的假身份证和假地址,于2001年3月30日注册办理了“陕西亚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并私刻印章50余枚,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暴利。
颜丽敏、蔡亚壹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从2001年8月至2002年1月,为他人虚开销项真、假增值税发票204份,虚开税款160余万元,受票单位抵扣税款140余万元,又让他人为自己、自己为自己,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111份,税额150余万元,并予以抵扣税款。
法院认为,颜丽敏、蔡亚壹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额数额巨大,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7万余元,扣除颜丽敏家属退赔的8万元税款,实际造成国家损失税款29万余元。同时,王福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款数额5万余元,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判处颜丽敏罚金10万元,蔡亚壹罚金5万元。判处王福全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颜丽敏、蔡亚壹、王福全家属退赔的税款12.2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张小乙 通讯员霍玉鼎 实习生周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