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宗储户被抢索赔案”:银行要赔钱
2002年6月26日14:24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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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汕尾讯 颇有争议的广东省首宗储户被抢索赔案的当事人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中国银行汕尾分行及其第一分理处应赔偿储户郑汉良港币11019元。
事件:分理处取港币被抢老人怒告中国银行
2001年1月17日上午9时许,汕尾市81岁的离休老干部郑汉良到中国银行汕尾分行第一分理处支取本息共计港币12019元及人民币0.30元。营业员将上述款项交郑汉良清点,当郑汉良清点完毕刚准备将钱装进外衣口袋时,一少年突然从其右边抢去港币11019元。郑见状与之争夺,并大呼“有人抢钱”,无奈他年老无助,事发突然,只好眼睁睁看着抢夺者得手后逃之夭夭。事后,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及时立案侦查,抓获了抢夺者———一名疯疯癫癫的十四五岁外省籍少年,但其所抢之款已无法追回。
2001年6月,郑汉良老人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中国银行汕尾分行及其第一分理处赔偿他在柜台取款清点时被抢走的港币11019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其理由是,作为取款人,他对营业员递交在柜台的现金有清点核对的权利,钱被抢时风险责任尚未完全转移,金融部门对客户的告示“钞票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的含义也在于此。金融部门应对在其营业场所内办理业务的客户负有保障安全的责任,但被告营业所未设有保安人员,款被抢时工作人员也未主动配合他制止抢夺者,造成他在柜台清点的现金被抢,被告显然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清点过后责任转移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庭审时,银行方面对老人取款被抢一事无异议,但提出根据闭路电视录像显示,郑汉良的款被抢时已清点完毕处于存放阶段,原、被告之间的存储法律关系已结束,风险责任已转移。他们分理处在安全防范设备方面完全符合储蓄机构所具备的条件,有汕尾市公安局出具的金融机构安全合格证为证。案发时柜台内只有两名营业员当班,营业员不能离开柜台去追赶案犯。案发后他们主动协助公安机关追查案犯,已尽了义务。
城区法院认为,郑经清点确认无误并准备装进外衣口袋,资金的所有权已转移给郑,随之风险责任也转移给郑承担。中国银行汕尾分行第一分理处营业所是公共出入场所,对在营业所内发生抢夺的犯罪行为被告难以预料和防范。2001年11月30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郑汉良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郑汉良承担。
二审:金融机构并非公共场所保护客户理当责无旁贷
郑汉良老人对城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不服。2001年12月10日,郑汉良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汕尾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郑汉良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汕尾分行第一分理处之间形成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其设置应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要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被上诉人第一分理处的营业场所属特殊场所,由于缺乏安全防范措施,致储户郑汉良的钱款公然被抢夺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为储蓄所属公共场所,认定事实不当。又认定被上诉人将款交由郑汉良清点,风险责任已交由郑汉良承担而判决驳回郑汉良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依法应予撤销。郑汉良上诉要求中国银行汕尾分行及其第一分理处赔偿其被抢夺的港币11019元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2002年4月27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改判,判决中国银行汕尾分行第一分理处、中国银行汕尾分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郑汉良港币11019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14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申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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