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年方20岁的女大学生的照片,被一家画报社私自刊登出来,还冠以“30岁的女人”之称!女大学生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遂委托律师将画报社告上法庭,索赔侵权而造成的损失费各10万元。昨日,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刚满二十被称满三十 据此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郭祥章律师介绍,两名原告陈风和陆梅(均为化名)是广州大学新闻系的二年级学生,今年都只有20岁。去年12月,她们在广州白天鹅宾馆三楼会展中心参加了一个发型发布会,不料被来参加发布会的广东某画报社的摄影人员在后台偷拍了一张照片,并未经两人同意就擅自刊登在今年3月8日出版的《××画报》上。更离谱的是,对方在不了解她们真实年龄的情况下,竟然将照片作为《名女人正30》一文的配图,且在照片下方加上了这样一段文字:“这是在2001年的一个发型发布会的后台拍的,左看右看,在‘三八节’的时候又看,无他,只想赠30岁的女人一句:保持发型的美,人会很美。”由于该画报的阅读对象主要是大中专学生及一些白领,陈风和陆梅的许多同学朋友都看到了这张照片和所配的文字。一想到自己才20岁却被人称作是30岁的女人,两个姑娘就气恼不已。 郭律师认为,画报社未经同意刊登照片且配发与事实不符的文字,严重贬损了两原告的形象,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今年5月,两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画报》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失费各10万元。 被告:这样说你是抬举你 法庭上,被告对自己未经原告同意就擅自刊登照片及配文一事并无异议,但同时又辩称此行为并未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被告认为,此期画报所登的《名女人正30》一文,是对正当30岁的名女人的综合社会价值作个报道,整篇文章以及照片下的那段文字并无任何侮辱、诽谤、丑化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意思。而且,照片中的两人还不属于“名女人”,但画报将其与30岁“名女人”相提并用,不仅没有贬低反而提升了其社会评价。此外,被告还认为画报使用这张照片是为了报道的需要,而并非是用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之类的营利为目的的使用,是一种合理使用。据此,被告认为他们既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也未侵犯其名誉权。且原告的精神也未因此造成损害,索赔精神损失费也于法无据。 尽管一再辩称自身行为不构成侵权,庭审进行到尾声时,被告方仍然主动表示愿意调解。法庭最终宣布给原、被告双方一周时间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由法庭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判决。(记者卓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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